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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曾鴻文陳育良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被告
陳信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成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信成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故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由本院通緝到案,認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又考量被告前以電話聯絡本院書記官表示其在臺中工作,但於通緝到案時,卻表示其在臺南工作,且被告於通緝到案前經警盤查時,謊報身分證字號,而通緝到案時,身上被查獲持有毒品數包,是綜上各情,被告顯有逃避司法程序之情形,且被告既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日後亦可能因為施用毒品之需求,而不到案接受司法程序之進行,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司法程序,為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6 年3 月22日起羈押3 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6 月21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06 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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