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志達(原名沈津鵬)
- 被告
- 漢鑫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李榮銀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告
- 王為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402號至第6426號、106 年度偵字第4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志達、李榮銀、漢鑫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王為國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榮銀係被告漢鑫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漢鑫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沈志達(原名沈津鵬)係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新宏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為國原係雲林縣政府約僱人員,後被告沈津鵬、王為國借用被告漢鑫公司名義承攬該府發包之案件,均從事業務之人員,於參加機關標案時,係政府採購法第8 條所稱之「廠商」,分別基於以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沈志達因非被告漢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員工、股東或董、監事,且未具備相關技師資格,為承攬雲林縣政府及轄下各公所發包之設計、監造標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與被告李榮銀簽訂合作備忘錄,內容約定由被告沈志達借用被告李榮銀所有之漢鑫公司名義參標,被告李榮銀並提供投標所需之公司登記證、技師證、信用及完稅證明等文件,供被告沈志達影印後自行上網尋找雲林地區合適之標案投標,投標金額由被告沈志達決定,投標文件則由被告沈志達之助理張淑茹(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製作,相關圖說需技師簽證部分,均由被告李榮銀授權張淑茹代為簽名,被告沈志達再以實際設計監造費用的20%(兩成)作為借牌之代價。被告沈志達以前述方式共得標如附表一之標案計7 件。
㈡被告王為國自行在雲林縣政府取得雲林縣政府發包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小型設計監造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透過被告沈志達以相同條件(即前揭實際設計監造費用的兩成為代價),向被告李榮銀借用被告漢鑫公司名義及技師證照承攬標案,而被告沈志達則每案收取5 %之介紹費,被告王為國以此方式共得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之標案11件。
㈢因認被告沈志達、王為國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李榮銀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漢鑫公司均因其代表
人即被告李榮銀因執行業務犯前揭之罪,而應依政府採購法
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
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
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
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
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併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依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沈志達等人涉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㈠證人張淑茹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㈡證人廖美玲(即被告李榮銀之妻)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
㈢證人陳國淨(即被告漢鑫公司股東)於本院、另案(金門地
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67號案件)審理時之證述。
㈣證人陳佳福(即被告沈志達之助理)於另案審理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沈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所述、被
告沈志達105 年1 月10日提出之檢舉信暨承包工程一覽表1
份(含信封)(他字219 卷第6 至10頁)。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榮銀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所述。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為國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所述。
㈧雲林縣政府105 年2 月3 日府機政查二字第1052310184號函
(他字219 卷第1 頁及反面)、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105 年6 月27日調振廉字第10575538110 號函、105
年10月26日調振廉字第10575566670 號函、105 年12月27日
調振廉字第10575582440 號函、106 年8 月15日調振廉字第
10675558960 號函各1 份(他字304 卷第82至83頁、他字21
9 卷第22至23頁、偵6402卷㈠第13至14頁、偵6402卷㈡第5
至6 頁反面)。
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標案「相關文件欄」所列之招標文件、被
告漢鑫公司提供之投標資料、監造設計文件、招標單位簽呈
、支出憑證、收據等資料。
㈩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相關文件欄」所列之採購文件、
被告漢鑫公司提供之文件、採購單位之支出憑證、簽呈等資
料、雲林縣政府107 年11月27日府地劃二字第1072719949號
函、107 年11月29日府工程二字第1073331263號函、本院10
7 年12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本院卷四第161 、162
、165 、211 頁)。
漢鑫公司借牌費用一覽表(被告沈志達證稱為證人張淑茹所
製作)(他字304 卷第133 頁及反面)、沈志達向漢鑫公司
借牌得標雲林地區各機關設計監造案一覽表(被告沈志達證
稱為證人張淑茹所製作)(偵6402卷㈠第134 至135 頁)各
1 份。
被告沈志達於101年2 月3 日擬定之手寫合作備忘錄/ 契約
書(本院卷一第223 至225 頁)、被告沈志達與被告漢鑫公
司(代表人為被告李榮銀)於101 年2 月6 日簽定之合作備
忘錄(契約書)(他字321 卷第11至12頁;詳附件)各1 份
。
證人廖美玲製作之匯款明細計算表1 份(他字304 卷第51至
80頁反面)。
證人張淑茹之相關帳戶資料: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
6402卷㈠第53頁反面至5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10月24日營清字第1070096194號函(上開帳戶為新營
分行帳戶)(本院卷二第121 頁)各1 份。
⒉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他字304 卷第98頁反面至102 頁反面)、107 年5 月29日
新營存字第1075001862號函暨所附張淑茹自105 年2 月1 日
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一第
351 至353 頁)各1份。
⒊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
存摺封面封底影本1份(他字321 卷第13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 年5 月29日營清字第10
70045639號函暨所附張淑茹存款往來交易明細、客戶資料整
合查詢1 份(本院卷一第361 至364 頁)。
被告王為國之口湖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
易明細1 份(偵4978卷第6 頁)。
漢鑫公司之相關帳戶資料:
⒈中國信託西屯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
摺封面封底影本1 紙(他字304 卷第28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1 日中信銀字第
10522483906389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101 年1 月1 日
起至105 年1 月30日止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他字304 卷第
43至50頁)。
證人張淑茹匯款之103 年1 月6 日、1 月14日、5 月22日華
南銀行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各1 份(偵6402卷㈠第27
6 至278 頁反面)。
漢鑫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查詢(103 年3 月25日設立
)(偵6402卷㈠第287 至288 頁)、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
保險人名冊(他字403 卷第16頁)各1 紙。
被告沈志達、沈順錠(沈志達之子)、證人張淑茹、被告王
為國、證人陳佳福、訴外人林珮玟、陳藍星、黃英哲、簡雅
婷、黃釗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各1 份
(他字304 卷第134 至140 頁)。
五、被告沈志達固坦承有就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向被告李榮銀借
牌投標之行為,並坦承有介紹被告王為國給被告李榮銀認識
,被告王為國有負責附表二所示各該採購案,其每案(附表
二部分)均有收取5 %之介紹費,但供稱:對附表二所示各
該採購案及收取介紹費的細節並不清楚,費用部分是由張淑
茹處理的等語。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則堅詞否認有何容許他
人借牌投標之犯行,並辯稱:與被告沈志達就就附表一所示
各該標案是合作關係,不是借牌,合作方式在投標前就已經
談好,因為被告沈志達要拿比較高的報酬,我們就有在口頭
上講到,被告沈志達團隊人員之勞健保費用支出,必須從被
告沈志達在工程中獲得的報酬中扣除;我與被告沈志達簽約
〈指上開四、所指合作備忘錄(契約書)〉後,才知道被
告沈志達為新宏達公司的負責人,又依據約定(指合作備忘
錄),被告沈志達獨立經營部分,必須將標案內容都告訴我
,包括標案名稱、內容、投標金額等,我們平常都以網路電
話SKYPE 聯絡、討論,相關投標文件,我有授權張淑茹代為
簽名。另就附表二所示各該採購案部分,我是透過被告沈志
達才認識被告王為國的,被告沈志達問我要不要也做雲林的
案件,我說就把被告王為國納入漢鑫公司員工,並同與被告
沈志達所約定之獨立經營模式處理等語,辯護人並為其辯護
稱:就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部分,依被告李榮銀與被告沈志
達簽約之內容,渠等有3 種合作模式,包括「漢鑫公司(甲
方)獨立經營部分」、「沈志達(乙方)獨立經營部分」、
「雙方共同經營部分」,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所提出㈣⒈至
⒍資料之合作模式,亦即雙方合作關係,並非僅針對附表一
所示標案,被告漢鑫公司為拓展業務,也有提供更優渥的報
酬與被告沈志達合作;又依該合約約定,就被告沈志達獨立
經營部分,要求被告沈志達必須負擔一定之義務,顯見被告
李榮銀並非單純出於借牌的意思,此與一般借牌慣例,出借
牌照者僅會領取借牌費用,不會再理會標案進行之情形不同
。就附表二所示各該採購案部分,這是屬於金額在10萬元以
下之標案(即公告金額10分之1 以下之採購),得依據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逕向廠商採購,不需
要經過公告招標、投標之程序,應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之構成要件;被告沈志達是因為在金門的案件遭到撤
換,才會惡意檢舉被告李榮銀及漢鑫公司,被告李榮銀及漢
鑫公司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犯行等語,復提
出㈠金門縣金沙鎮公所104 年9 月16日函請漢鑫公司撤換駐
金門負責人(即被告沈志達)之函文暨所附會議紀錄1 份(
本院卷一第231 至240 頁)、㈡漢鑫公司104 年8 月31日函
覆業於104 年9 月1 日撤換金門工務所負責人之函文1 紙(
本院卷一第241 頁)、㈢金沙鎮基層建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暨監造服務契約書封面、金沙鎮公所會議簽到簿各1 紙(本
院卷一第243 至245 頁)、㈣⒈「102 年度大甲區小型工程
」之拆帳紀錄及設計預算書各1 份(本院卷二第31至35頁)
、⒉「台中園區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拆帳紀錄及品質計畫
書各1 份(本院卷二第37至39頁)、⒊「后里園區道路路面
改善工程」之拆帳紀錄及級配表各1 份(本院卷二第41至43
頁)、⒋「虎尾園區道路附屬設施修復工程」、「102 年度
中科台中后里及虎尾園區公用路燈景觀燈及電器設備維修工
作」、「台中園區道路附屬設施修復工程」、「102 年度道
路路面及附屬設施養護工程開口契約」之拆帳紀錄及採購契
約書各1 份(本院卷二第45至69頁)、⒌「台中市大甲區公
所101 年度區里建設服務經費- 土木工程」、「101 年度臺
中市石岡區農路及治山防洪小型工程開口合約委託設計監造
」、「臺中市政府南屯區中台路旁野溪整治工程委託技術服
務」、「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后里園區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北屯區民德里大坑溪雙連橋上游右側
護岸復建工程等五件委託技術服務」之契約書影本、節本各
1 份(本院卷二第71至97頁)、⒍「北屯區民德里大坑溪雙
連橋上游右側護岸附件工程等五件」之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
程預算書(總表)、被告沈志達手繪工程草圖、相關圖說(
本院卷四第41至55頁)、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通知
函及同意書各1 份(本院卷二第99至102 頁)、㈥張淑茹離
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計算表各1 份(本院
卷二第103 至107 頁)、㈦附表一編號二標案之雲林縣古坑
鄉公所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院卷四第27至29頁)、㈧⒈雲林
縣政府102 年8 月2 日針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三工程通知被
告漢鑫公司締約函文1 紙(本院卷二第113 頁)、⒉雲林縣
政府102 年6 月24日針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五工程通知被告
漢鑫公司締約之函文(本院卷二第115 頁)、102 年7 月17
日檢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五工程契約書正本之函文(本院卷
二第119 頁)各1 份、⒊雲林縣政府102 年5 月2 日針對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十工程通知被告漢鑫公司締約之函文1 紙(
本院卷二第117 頁)作為佐證。被告王為國雖坦承有負責附
表二所示各該採購案,但堅詞否認有向被告李榮銀借牌投標
之行為,辯稱:附表二都是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標案,
是未達公告金額10分之1 以下之採購案,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所以機關是直接發文到被
告漢鑫公司,被告漢鑫公司會通知我與機關訂約,我再針對
圖說與被告李榮銀討論,發包後我就負責監造;我跟被告漢
鑫公司是以件計酬,不是跟被告漢鑫公司借牌等語。
六、經查:
㈠就起訴書所載被告李榮銀係被告漢鑫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沈
志達係新宏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為國原係雲林縣政府約
僱人員等情,為上開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05 、106
、144 頁),並有前揭四、之漢鑫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
資料查詢可以佐證,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可認定。
㈡就起訴書所載被告漢鑫公司有由代表人即被告李榮銀與被告
沈志達簽訂前揭四、所列之合作備忘錄(契約書),內容
如附件所示,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並有提供投標所需之公司
登記證、技師證、信用及完稅證明等文件,授權證人張淑茹
在相關文件、圖說代為簽名或蓋章(包括被告漢鑫公司之大
小章、被告李榮銀之土木工程技師圓戳章、被告李榮銀之簽
名)(參附表一「相關文件欄」所示之招標文件、被告漢鑫
公司提供之投標資料、監造設計文件),被告漢鑫公司有投
標並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7 件標案;又被告李榮銀透過被告
沈志達認識被告王為國後,被告漢鑫公司有與雲林縣政府簽
訂附表二所示之11件採購案,由被告王為國負責簽約、執行
等情,為上開被告所不爭執(偵6402卷㈠第143 至145 頁;
本院卷一第105 至108 頁;本院卷四第221 頁),並有前揭
四、㈠至㈢、㈧至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此部分客觀
事實,亦可認定。
㈢就附表一所示標案部分,起訴意旨主張被告沈志達、李榮銀
、漢鑫公司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主要係以:①被告
沈志達所述:我沒有土木技師或其他技師相關的執照,我大
概是從101 年開始向被告漢鑫公司借牌,是與被告漢鑫公司
之負責人即被告李榮銀洽談借牌事宜,在投標前先提供相關
公司證件、技師證件,納稅證明是3 個月提供1 次,無退票
證明是6 個月提供1 次,有簽訂合作備忘錄,合作關係穩定
,就沒有再續簽;投標文件是由張淑茹製作完成後,交由我
檢查覆核後,再由張淑茹拿去寄送,押標金跟履約保證金是
由我提供的,是由張淑茹去購買押標金的匯票或銀行本行支
票;(問:你借用被告漢鑫公司所得標的技術服務案,都是
由誰製作設計圖還有監造業務的?)全部由我負責;(問:
請問設計圖說上的技師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是由誰簽名跟蓋
章?)都是由張淑茹代簽跟蓋用技師執業章戳,我與被告李
榮銀簽立合作備忘錄時,被告李榮銀有在一張白紙上簽了大
小不同的3 、4 個簽名供我等以後描繪使用,所以之後只要
有需要被告李榮銀簽證的圖說,張淑茹就會拿那張紙出來描
繪被告李榮銀的簽名;(問:被告李榮銀有看過你所設計或
是監造的技術服務案內容嗎?)沒有,實際上從找標案、買
押標金、投標到實際設計、監造,都是我在處理;如果該次
投標需要押標金,就會由張淑茹代表我去開標,沒得標就順
便將押標金領回,如果不需要押標金,大概就不會去參加開
標,需要簡報或評比服務建議書的,就會由我代表去開標;
設計監造費用發包單位會匯入被告漢鑫公司設立於中國信託
銀行的000000000000帳號內,張淑茹會通知被告李榮銀款項
已到被告漢鑫公司帳戶,請被告李榮銀扣除2 成借牌費用後
,轉匯至張淑茹帳戶內;為了方便,有將勞健保掛在被告漢
鑫公司,但相關勞健保費用都是由我自己支付等語(他字21
9 卷第1 之1 至3 頁;他字304 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反面;
偵6402卷㈠第131 頁反面至132 頁反面、第138 、139 頁;
本院卷二第222 至224 頁、第229 、240 、244 頁),②證
人陳佳福證述:我是被告沈志達的助理,是被告沈志達錄取
我的,我的薪水是張淑茹支付的,我有參與被告漢鑫公司在
金門縣的標案,實際設計、施作、監造都是被告沈志達在做
的;(問:受僱於被告沈志達期間,是否知道被告沈志達與
被告李榮銀是什麼關係?)被告沈志達與被告李榮銀是借牌
關係,被告李榮銀不會干涉被告沈志達在金門縣的工程,這
邊的案子主要都是被告沈志達負責作業的,被告李榮銀很少
出現等語(本院卷二第168 至173 頁),③證人張淑茹證述
:被告沈志達沒有技師執照,這些標案都是被告沈志達獨立
完成的,我都是聽被告沈志達指示;被告李榮銀是老闆、技
師,沒有實際參與標案,等錢下來再將我們的部分轉給我們
就好;(《提示:被告沈津鵬與漢鑫公司合作之對帳資料、
被告漢鑫公司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張淑茹華南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問:對帳資料是何人製作的?為何被告漢鑫公司會
匯款給你?)對帳資料是被告李榮銀的太太廖美玲製作的,
她再將該資料透過網路傳給我,我再依該表格內容核對銀行
帳戶,確認款項有無入帳、該等表格中載明沈志達、沈順錠
、張淑茹、王為國、陳佳福、林珮玟、陳藍星、黃英哲、簡
雅婷及黃釗翊等人之勞健保費均由被告漢鑫公司轉匯給被告
沈志達之服務酬金中扣除,意即前述人等之勞健保費用實際
係由被告沈志達支付,前述人等並非被告漢鑫公司員工而係
被告沈志達聘僱之員工;(問:被告沈志達參與政府機關標
案之流程?)被告沈志達指示我上網尋找雲嘉南地區有關小
型基礎工程的設計、監造標案,我會將找到的標案以SKYPE
傳給被告沈志達,由被告沈志達決定是否參標,並決定標價
,由我製作投標文件並購買押標金後郵寄,因為大部分投的
是最低價得標的案件,所以幾乎不會去開標現場;(問:你
等參與政府機關標案是否需事先徵得被告李榮銀同意?)超
過20萬或最有利標的案件才會事先告知被告李榮銀,但並不
需徵得被告李榮銀同意、(《提示:張淑茹華南銀行000000
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問:該帳戶係何人保管、使用?何
以被告漢鑫公司自101 年起多次匯款至該帳戶?各款項用途
為何?)該帳戶是我在保管使用,但是我認識被告沈志達後
,我就將該帳戶借給他使用,所以被告漢鑫公司匯來的錢,
都是被告沈志達得標各設計監造案的工程款;(《提示:張
淑茹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問:該帳戶係
何人保管、使用?何以被告漢鑫公司自103 年起多次匯款至
該帳戶?各款項用途為何?)該帳戶是因為被告沈志達得標
金門地區標案,而金門並沒有華南銀行,所以我才會去開前
述土地銀行帳戶借給被告沈志達使用,被告漢鑫公司匯來的
錢,都是被告沈志達得標各設計監造案的工程款;(問:被
告沈志達借用被告漢鑫公司名義得標案件之圖說中,有關需
要技師簽章部分,均由你偽簽「李榮銀」之署名,是否如此
?)這些技師簽名都是被告沈志達要我簽的,也是經過被告
李榮銀授權同意;被告李榮銀有提供他的簽名筆跡,給我們
參考描繪,我是從下面以LED 燈照射被告李榮銀給的簽名筆
跡後描繪的等語(偵6402卷㈠第80頁反面、第81頁反面、第
213 至215 頁、第218 至221 頁;本院卷二第327 至331 頁
、第347 頁),④證人廖美玲證述:(《提示:被告漢鑫公
司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問:該帳戶
係何人保管、使用?)所有被告漢鑫公司的銀行存摺都是我
保管、使用,除了中國信託帳戶之外,被告漢鑫公司還有在
華南銀行、彰化銀行開立帳戶,主要是使用這3 個帳戶;(
問:上開帳戶多次於收受政府機關匯入款項後,不久即轉匯
款項至張淑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或張淑茹設於土地
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該等款項用途為何?)這些款項
就是約定給被告沈志達的利潤,當初我先生(指被告李榮銀
)跟被告沈志達約定工程款項80%是要給被告沈志達的利潤
,但是我在匯款前會先扣除員工勞健保費用,匯款後再將明
細表用skype 傳給張淑茹看,被告沈志達跟張淑茹對於該等
明細表從未表示過意見;(《提示:匯款計算明細表》問:
該表格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是我製作的,主要是計算每
期工程款項的分配情形;(問:該明細表中「20%」欄代表
意義為何?是否即為被告沈志達借用被告漢鑫公司名義參標
政府機關標案之借牌費?)是被告漢鑫公司的管銷費用,包
含營業稅、營所稅、房租、領標費、行政事務費及被告漢鑫
公司的利潤等,是不是借牌費用我不清楚,詳情要問我先生
及被告沈志達;(問:該等表格中載明沈津鵬、沈順錠、張
淑茹、王為國、陳佳福、林珮玟、陳藍星、黃英哲、簡雅婷
及黃釗翊等人之勞健保費均由被告漢鑫公司轉匯給被告沈志
達之服務酬金中扣除,意即前述人等之勞健保費用實際係由
被告沈志達支付,是否表示前述人等並非被告漢鑫公司員工
而係被告沈志達聘僱之員工?)不是,其中被告王為國、案
外人陳佳福、陳藍星、黃英哲、簡雅婷及黃釗翊是被告漢鑫
公司員工,但是被告沈志達在臺中、雲林、金門等地區工程
有時候也會請他們幫忙監造,所以被告沈志達願意幫他們支
付勞健保費用等語(偵6402卷㈠第87頁及反面、第128 、12
9 頁;本院卷二第351 、352 頁、第357 至361 頁),⑤被
告兼代表人李榮銀上開坦認之客觀事實,以及⑥前揭四、㈧
、㈨、至所示之證據資料為主要依據。而查:
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
制定本法。該法第1 條已明定。而91年2 月6 日修正前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
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
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91年2 月6 日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 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
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
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498號)。惟91年2 月6 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係以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921 大地震後,部分建
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
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
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
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
人。是該項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係「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
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
之公平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所規範之借牌行為
,乃指具備投標資格之人,將其證件或名義借用與不具投標
資格之人,容任該借用人以其名義參與投標,而使政府採購
之公開招標發生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就主觀上而言,容許借
牌之人或廠商,需知悉借用人不具投標資格,仍基於獲取借
牌費用之不正當利益,或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容許不具資
格之人或廠商借用其名義或資格參與投標,對於借牌後之領
標、投標、締約程序,及後續之履約、瑕疵擔保等契約責任
,任由借用人自行承擔。亦即,容許借牌之人或廠商(指出
借牌照者),客觀上需有單純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他人或本
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主觀上需有影響採購結果或
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且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
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即並無投標之真意而參與投標),此
項主、客觀要件需依積極證據認定之;倘若相關廠商與人員
之整體配合,有真實之協作(無論是技術面之土木營繕、知
識面之工務管理、異質工項介面整合或資本面之彙集運用等
,一概屬之),而有工程合作之實者,洵與單純牌照之借用
或出借而投標之情形,有本質上之差異,難謂相關廠商人員
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亦難認合致該
規範之客觀構成要件。
⒉被告沈志達、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均坦承雙方有先由被告沈
志達擬定前揭四、所示之手寫合作備忘錄/ 契約書,再簽
訂前揭四、所示之合作備忘錄(契約書),依據該合作備
忘錄內容,渠等約定3 種合作模式,就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
,屬於該合作備忘錄第1 條第3 項所約定之「被告沈志達獨
立經營部分」(本院卷二第220 至224 頁;本院卷三第92頁
;本院卷四第234 至236 頁、第242 、243 頁),並據證人
陳國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本院卷三第41、44、45頁、
第56、57頁),且有前揭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⒊被告沈志達、漢鑫公司簽訂上開合作備忘錄後,被告沈志達
有以前揭六、㈡前段所載方式,參與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之
投標並得標,施作完成後被告漢鑫公司有自招標單位獲得撥
款,再由證人廖美玲製作前揭四、所示之匯款明細計算表
與證人張淑茹對帳,將各該撥款金額扣除依上開合作備忘錄
「被告沈志達獨立經營部分」約定被告沈志達需支付給被告
漢鑫公司之20%費用、口頭約定被告沈志達需負擔之勞健保
費用後,自被告漢鑫公司前揭四、所示帳戶,匯款至證人
張淑茹前揭四、⒈或⒉所示帳戶等情,為被告沈志達、被
告兼代表人李榮銀所不爭執(偵6402卷㈠第143 至145 頁;
本院卷一第105 、106 頁),並有前揭六、㈢相關證人之證
詞,前揭四、、、、、、㈨之附表一「相關文件
欄」所示招標單位簽呈、傳票資料、原始憑證等資料在卷可
憑,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⒋依起訴意旨及被告沈志達、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所述,揆諸
上開㈢、⒈之說明,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
就被告漢鑫公司與沈志達所約定,由被告沈志達獨立經營而
以被告漢鑫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附表一所示各標案所為,其主
觀上是否具有投標之真意,是否與被告沈志達分別構成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之借牌罪:
①被告沈志達雖始終一再強調附表一所示各標案均由其1 人負
責,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除提供(含授權使用)被告漢鑫公
司大小章、技師章(含簽名)、投標所需相關資料之外,並
無實際參與任何標案之投標、簽約、設計監造等相關事宜,
自己會繪圖設計標案但沒有土木技師執照,就是向被告漢鑫
公司及李榮銀借牌參與投標等語,且觀諸附表一「相關文件
欄」所列被告漢鑫公司提供之投標資料、監造設計文件,廠
商地址均是「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4 樓之2 」即
被告沈志達之戶籍地,並非被告漢鑫公司當時登記之所在地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 樓」(參前揭四、所
示),惟被告沈志達亦曾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在與被告李榮
銀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我有自己經營一家新宏達公司,從
82年到98年間,我是大股東,聘請1 位技師任負責人,但後
來該技師突然離職,我無法完成工程,就不再自己經營公司
,目前公司是在停業中;我與被告被告李榮銀簽訂合作備忘
錄之後,就其中第1 條第3 項我獨立經營部分,就是以區域
劃分,我是負責雲林、嘉義、臺南、高雄縣市,我有遵守該
條項所約定之事項,即投標前將投標公告給被告李榮銀,預
算書做完之後,定案了再將整個圖(指設計圖)給被告李榮
銀,作為監造之依據,工程竣工後,有再將圖(指竣工圖)
給被告李榮銀;當時我跟張淑茹是男女朋友,張淑茹也是我
的助理,我們會尊重被告李榮銀,就讓他知道有這個案子,
案子進來了,總金額多少,這樣他才好算錢,要不要看是他
的事情,但我跟張淑茹都要按照該合約第1 條第3 項㈠至㈤
之時序將資料給被告李榮銀等語(他304 卷第36頁反面;本
院卷二第245 、257 、258 頁;本院卷四第226 頁、第236
至238 頁)。從而,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辯稱:當時不知道
被告沈志達有經營新宏達公司;我會定期透過被告沈志達知
悉附表一所示各標案之狀況等語,應非全然子虛。
②再者,證人張淑茹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就我
所知,被告沈志達與被告李榮銀是合作關係,被告沈志達跟
我說過他們有簽合作備忘錄,但合約內容我不清楚;被告李
榮銀是被告漢鑫公司老闆,也是技師,不需要處理行政事務
;在做雲林的工程時,投標、標價都要跟被告李榮銀報告;
被告李榮銀用SKYPE 跟我聯絡時,剛好遇到一些工程問題時
,我們會討論,我主要是處理預算書,設計施工圖是被告沈
志達畫的,被告沈志達與李榮銀也會用SKYPE 聯絡,我跟被
告沈志達在同1 個辦公室,在旁邊有聽到他們會討論工程施
作遇到什麼問題,怎麼解決,有時會像朋友在聊天一樣,因
為有些案子是同時進行,無法確認是在講哪個案子,是否為
附表一所示之標案;另外,被告李榮銀在每月督導時(指雙
方共同經營部分),也會用SKYPE 問一些問題,就是工程做
的如何,有無遇到問題等語(偵6402卷㈠第214 、215 、22
0 頁;本院卷二第325 、326 、333 、335 、338 、341、3
42、347 頁);佐以,被告沈志達以證人身分針對合作備忘
錄第1 條第2 項所載其與被告李榮銀「共同經營」之合作模
式,證稱:共同經營部分是被告李榮銀投標的案子,我協助
做設計,依據約定我要負責出圖(指施工圖說的設計圖),
如果被告李榮銀沒有時間審查,我也可直接出圖;我與被告
李榮銀在臺中共同經營部分(參前揭五、㈣⒈至⒍所列資料
),是被告李榮銀主動去投標的,設計部分由我負責,我的
專長是設計,特別是一些零星的設計,再由我的員工畫圖、
抓預算,監工部分則由被告李榮銀負責,他的專長是監造,
這些工程有些狀況我比較擅長,例如跟承包商溝通,我代替
被告李榮銀去監工,他會多分給我核撥費用之成數等語(本
院卷二第234 、241 、244 、269 頁)等語,比對前揭四、
所示合作備忘錄(契約書)之內容(詳附件),足認被告
兼代表人李榮銀辯稱:依據其與被告沈志達簽訂之合作備忘
錄,其等合作之模式,除了該合作備忘錄所列三種部分外,
「共同經營部分」也有給被告沈志達更優渥核撥費用成數之
情形等語,亦有所據。
③由上併可知,被告沈志達、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對於以被告
漢鑫公司投標標案之進行,確實有依據前揭合作備忘錄簽訂
內容為之,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對於「共同經營部分」,甚
至有因被告沈志達負責較多工作,而分給被告沈志達更多核
撥費用成數之情形;再參以該合作備忘錄第3 條記載:「沈
志達需協助漢鑫公司經營,使其步入軌道並獲利(第1 項)
;漢鑫公司有權每月巡視工地1 次,若有工程缺失,沈志達
須遵照辦理改善(第2 項);沈志達須提供經營經驗、統合
材料商。若漢鑫公司與主辦機關或承包商協商遇瓶頸時,沈
志達須事實協助(第3 項)。」證人陳國淨並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是漢鑫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成立一陣子後,當時
業績不好,被告李榮銀有拿合作備忘錄給我看,說希望公司
有個有經驗的人(指被告沈志達)帶領我們;因為公司剛成
立不久,資金不是很充裕,標案不多,很多費用都是被告沈
志達先支付一些員工開銷,為了讓公司業務成長,所以願意
將核撥費用分給被告沈志達較多的成數;另外,為了公司利
益,擔心不曉得這個人怎樣,合作備忘錄(契約書)第4 點
增加記載手寫合作備忘錄所無之違規處罰內容,即將「被告
沈志達若經營或設計不當、違法等情事,導致公司停權,則
被告沈志達須負完全責任外,須賠償被告漢鑫公司停權期間
可營淨利之所有損失」金額,明訂為「首期契約2 年內以9
百萬元為數」;被告李榮銀、沈志達常會討論一些工程的事
項,被告漢鑫公司也有在雲林接標案,我有聽到被告李榮銀
、沈志達在討論等語(本院卷三第41至43頁、第45、50、66
、67頁);佐以,被告沈志達以證人身分證稱:我領有品保
證書,是品保工程師,一般狀況是針對設計圖說,看施工有
無依照設計圖說,以及負責施工品質,如果圖說有爭議才會
請技師處理,或是如果有遇到重大狀況,就要與技師談,例
如有碰過挖下去發現很多水之情形;我跟被告漢鑫公司簽訂
合作備忘錄,有約定三種合作模式,我主要的意思是,一種
被告漢鑫公司是獨立的,一種我是獨立的,還有一種是遇到
比較大的案子,我們可以將各自獨立的團體整合起來,共同
處理,我們分中有合;就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我可以獨立處
理,我有員工,我不需要被告李榮銀提供知識、技術,我從
學校畢業就到公部門工作,是做設計的,自己畫圖,一開始
在公所,一直做到課長,後來才離職,我都是實務經驗,我
的經驗比他充足;我對外是稱被告漢鑫公司的經理,我沒有
領薪資,我的員工薪資由我支付,我跟部分員工有將勞健保
掛在被告漢鑫公司,但招標單位將款項撥下來後,會扣掉我
自己及員工的勞健保費用等語(本院卷二第218 、223 、22
4 、225 、243 、246 、249 、251 、253 、254 、263 、
268 、269 頁),足徵被告沈志達與被告漢鑫公司簽訂前揭
合作備忘錄後,對於被告漢鑫公司而言,被告沈志達雖未領
有土木技師執照,亦非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卻因具有相當豐
富之從業經驗,在該公司扮演舉足輕重之地位,並且有權以
自己之團隊處理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事宜。而被告兼代表人
李榮銀在公司營運狀況尚未穩定時期,選擇與被告沈志達簽
訂合作備忘錄,給予被告沈志達較高的自主空間及取得較高
的核撥費用成數,又為兼顧公司利益之考量,另外要求被告
沈志達自付其與團隊人員之勞健保費用、薪資,與被告沈志
達約定如合作備忘錄第3 條第2 項、第4 條所示之內容,與
常情核無不符,亦顯見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雖需高度仰賴被
告沈志達之經驗協助,使被告漢鑫公司業績成長,仍具有管
制、監督被告沈志達以被告漢鑫公司名義對外處理參與政府
採購案投標事宜之意思,自難逕以「就附表一所示各標案,
依約被告沈志達均有支付20%之技師費及營業稅」為由,即
認上開費用為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單純借牌給被告沈志達所
收取之借牌費,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毫無參與投標之真意。
④況且,被告沈志達於警詢曾表示:(問:既然你業已借用李
榮銀之漢鑫公司牌照多年,為何你願意向本局自首?)我以
被告漢鑫公司名義於103 年4 月得標「金沙鎮基層建設工程
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服務」案(下稱金沙鎮基層建設規劃案
),該服務案是一個開口契約,主要是公所人員會依照民意
代表的建議或百姓的陳情,要求我針對前述建議或陳情提出
計畫或規劃,並將我提出的計畫或規劃陳報金門縣政府,待
縣府核准後,公所人員就會要求我做細部設計及發包相關資
料,供公所發包實體工程,依此計畫發包出去的實體工程,
也是都由我負責設計、監造,我印象中整個金沙鎮基層建設
規劃案,我大約規劃3 億餘元的大小工程案,核准並已發包
的工程約有1 億餘元,但是金沙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董振新多
次當面要求我,將縣府已核准或即將核准的案件轉給其他顧
問公司承做,我不願意,之後董振新就常常刁難我,並向我
名義上的老闆即被告李榮銀要求將我撤換掉,被告李榮銀與
董振新達成協議後,便將原由我擔任的品管師,及由我2 位
兒子擔任的助理工程員全部撤換掉,我支付的押標金40萬元
及約150 到180 萬元服務酬金都沒退還給我,且強占我已設
計規劃好的後續案件,所以我才會憤而檢舉並且自首等語(
他字304 卷第36頁),又於本院審理時指稱:一般剛做工程
都是賠錢,後半段才會賺錢,因為員工訓練好,可以快速去
完成工程,做的雲林這邊,後半段大概就收支平衡,真正賺
錢是在金門;我們在金門的案子,後來做得很大,被告李榮
銀把整個案子吃掉,我們的合作產生破裂,我才會去自首等
語(本院卷二第255 、262 頁),並參酌被告沈志達上開歷
次所述,被告沈志達顯然不否認與被告漢鑫公司具有一定合
作關係,並將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當作合作夥伴,這樣的合
作關係也包括在雲林縣所投標之案件,只是雙方各有主要負
責之標案(指獨立經營部分),例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
而針對這樣的標案,被告沈志達非常看重自己的付出必須獲
得一定之回報(指核撥款項之分配成數);是以,在被告沈
志達認定因上開在金門縣之標案問題,遭被告兼代表人李榮
銀搶走標案(包含應分得之回報),與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
合作破局後,憤而向檢警自首本案借用牌照犯行,檢舉被告
兼代表人李榮銀涉犯容許出借牌照行為,並一再指摘:被告
兼代表人李榮銀對於附表一所示各標案,只是單純借牌給被
告沈志達使用,並沒有任何參與討論或協力處理之行為等節
,不能排除有偏頗之可能,自難盡信。至證人陳佳福雖曾於
另案審理時證稱:被告沈志達與李榮銀是借牌關係等語,然
並非針對本案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回答,且證人陳佳福尚提及
「之前在公司,有聽說被告沈志達是跟被告李榮銀借牌」(
本院卷二第170 、172 、173 頁),自難以此等「針對其他
標案」、「聽說而來」之證詞,逕為對被告李榮銀、漢鑫公
司為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⑤綜此以觀,以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定針對特定區域(指被
告沈志達獨立經營之縣市部分),包括本案附表一所示之各
該標案,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僅是出於為影響採購結果、獲
取技師費之利益,完全沒有參與投標之真實意願,且無意進
行各該工程之施作,而是單純借牌給被告沈志達參與投標,
具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等情。至公訴
人主張被告李榮銀,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
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職
業圖記(第1 項前段)。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
完成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
查核(第2 項)。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
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
底稿(第3 項)。」之規定(本院卷四第19頁),然依同法
第41條規定,此屬是否予以技師懲戒之事由,應不影響本院
上開認定,附此敘明。
㈣就附表二所示採購案部分,起訴意旨主張被告沈志達、李榮
銀、漢鑫公司、王為國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主要係
以①被告沈志達所述:被告王為國是我介紹向被告李榮銀借
牌得標工程的;因為我跟被告李榮銀簽訂借牌契約,不能再
將被告李榮銀的牌照轉介給他人,我詢問被告李榮銀是否願
意借牌給被告王為國,被告李榮銀同意後,我跟被告王為國
說,被告王為國才敢借被告李榮銀之牌照去投標,被告王為
國接的標案,是由被告王為國獨立去處理的,我只有幫被告
王為國統計得標哪些案件,再轉給被告李榮銀知悉,但標案
的執行我都沒有經手,而被告王為國的財務是由張淑茹管理
,被告李榮銀的配偶廖美玲據我統計給他們被告王為國得標
的案件,將款項轉給張淑茹後,張淑茹再轉給被告王為國;
為了方便,被告王為國有將勞健保掛在被告漢鑫公司,但相
關勞健保費用都是由他自己支付等語(偵6402卷㈠第132 頁
反面至133 頁、第138 頁;本院卷二第246 至249 頁),②
證人張淑茹證述:我知道被告王為國也有用被告漢鑫公司名
義去承攬案件,這件事情被告李榮銀也同意,被告王為國完
工後會將案名及金額以SKYPE 告訴我,我收到被告漢鑫公司
轉過來的錢及廖美玲製作的匯款計算明細表後,發現有被告
王為國的案件,就會依照被告被告沈志達之交代,先扣除5
%後再轉匯給被告王為國,我印象中都是匯款到被告王為國
或其配偶崔玉萍的帳戶,沒有其他的付款方式;漢鑫公司轉
過來的工程款已經扣除20%的技師費用;被告王為國是獨立
經營的,並沒有受雇於被告李榮銀或沈志達等語(偵6402卷
㈠第221 、222 頁;本院卷二第329 至332 頁),③被告兼
代表人李榮銀、被告王為國上開坦認之客觀事實,以及④前
揭四、㈧、㈩、至所示之證據資料為主要依據,然查: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
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次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規定:公告金額10分之1 以下採購之
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
書。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 日(88)工程企
字第8804490 號函釋,說明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
務採購為100 萬元。
⒉而本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件,經本院向雲林縣政府函詢
結果,均屬公告金額10分之1 (即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件
,雲林縣政府辦理上開採購案件,依據前揭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之規定,均未辦理公告程序,而
係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又其中附表二編號
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一所示採購案件,是以電
話通知廠商至雲林縣政府辦理簽約等情,有前揭四、㈩所示
之雲林縣政府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四第161 、
162 、165 、211 頁)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李榮銀、漢鑫公
司之辯護人提出前揭五、㈧所示雲林縣政府函文(本院卷二
第113 、115 、117 、119 )附卷可參。觀諸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之規定,係以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件而「
參與投標」為前提要件,上開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件,既均未
達法定公告金額標準,且雲林縣政府辦理上開採購案件,皆
未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開招標、投標、決標等程序,係
逕向漢鑫公司洽辦採購事宜,已如前述,即無所謂「參加投
標」之程序,而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第92
條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認定被告沈志達、王為國就此部分涉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被告李榮銀
就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
罪,被告漢鑫公司因代表人執行職務犯容許借牌投標罪,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七、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沈志達、
被告兼代表人李榮銀、被告王為國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摘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之借牌、容許借牌犯行,
即難對被告沈志達、李榮銀、王為國以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之規定相繩,亦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
對被告漢鑫公司科以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罰金,應均諭知上
開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號│標案名稱 │招標單位 │發票金額│招標單位 │相關文件 │
│ │ │撥款日期 │(新臺幣│ │ │
│ │ │ │/ 元) │ │ │
│ │ │ │ │ │ │
├──┼────────┼─────┼────┼─────┼──────────────┤
│ 一 │富琦村崙豐路和平│103.09.22 │79256 │臺西鄉公所│①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5 年3 月│
│ │路周邊排水環境改│ │ │ │ 8 日臺鄉政字第1050003166號│
│ │善工程(委託設計│ │ │ │ 函1 份(他字321 卷第1 至4 │
│ │監造) │ │ │ │ 頁)。 │
│ │ │ │ │ │②雲林縣台西鄉公所開標紀錄1 │
│ │ │ │ │ │ 紙、漢鑫公司102 年7 月19日│
│ │ │ │ │ │ 漢鑫台西富琦字第10201 號函│
│ │ │ │ │ │ 2 紙、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2 │
│ │ │ │ │ │ 年8 月6 日臺鄉秘字第102000│
│ │ │ │ │ │ 9983號函1 紙、決標公告1 份│
│ │ │ │ │ │ (他字321 卷第15至19頁反面│
│ │ │ │ │ │ )。 │
│ │ │ │ │ │③臺西鄉公所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 │ │ │ │ │ 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各1 紙、│
│ │ │ │ │ │ 切結書3 紙(他字321 卷第20│
│ │ │ │ │ │ 至24頁)。 │
│ │ │ │ │ │④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工│
│ │ │ │ │ │ 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臺灣│
│ │ │ │ │ │ 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臺中│
│ │ │ │ │ │ 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會員證各1 份(他字321 卷第│
│ │ │ │ │ │ 25至30頁)。 │
│ │ │ │ │ │⑤臺西鄉公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
│ │ │ │ │ │ 件、委任書、電子憑據資料1 │
│ │ │ │ │ │ 份(他字321 卷第31至32頁、│
│ │ │ │ │ │ 第38至39頁)。 │
│ │ │ │ │ │⑥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
│ │ │ │ │ │ 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單1 │
│ │ │ │ │ │ 紙(他字321 卷第41頁)。 │
│ │ │ │ │ │⑦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2 年9 月│
│ │ │ │ │ │ 13日臺鄉建字第1020011979號│
│ │ │ │ │ │ 函暨所附預算書初稿審查會議│
│ │ │ │ │ │ 紀錄、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2 │
│ │ │ │ │ │ 年9 月30日臺鄉建字第102001│
│ │ │ │ │ │ 2694號函暨所附預算書第二次│
│ │ │ │ │ │ 審查會議紀錄各1 份(他字32│
│ │ │ │ │ │ 1 卷第42至45頁)。 │
│ │ │ │ │ │⑧漢鑫公司102 年11月30日漢鑫│
│ │ │ │ │ │ 臺西鄉第10205 號函、臺西鄉│
│ │ │ │ │ │ 公所102 年11月22日開工前工│
│ │ │ │ │ │ 程協調會議紀錄、漢鑫公司10│
│ │ │ │ │ │ 2 年12月1 日漢鑫台西富琦字│
│ │ │ │ │ │ 第10208 號函、臺西鄉公所10│
│ │ │ │ │ │ 2 年12月10日施工中工程協調│
│ │ │ │ │ │ 會議紀錄、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 │ │ │ │ │ 公共工程督導紀錄表各1 份(│
│ │ │ │ │ │ 他字321 卷第46至51頁)。 │
│ │ │ │ │ │⑨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傳票查詢明│
│ │ │ │ │ │ 細1 紙(偵6402卷㈡第15頁)│
│ │ │ │ │ │ 。 │
│ │ │ │ │ │⑩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3 年8 月│
│ │ │ │ │ │ 5 日建設課簽呈、原始憑證影│
│ │ │ │ │ │ 本1 份(他字219 卷第27頁及│
│ │ │ │ │ │ 反面)。 │
├──┼────────┼─────┼────┼─────┼──────────────┤
│ 二 │田心村溪洲部落排│103.09.18 │63287 │古坑鄉公所│①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5 年3 月│
│ │水溝(中、後段)│ │ │ │ 7 日古鄉政字第1050003877號│
│ │改善工程(委託設│ │ │ │ 函1 份。 │
│ │計監造) │ │ │ │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決標紀錄1 │
│ │ │ │ │ │ 份(他字322 卷第4 頁)。 │
│ │ │ │ │ │③對於漢鑫公司寄件所用之信封│
│ │ │ │ │ │ 、委任書(受委任人:張淑茹│
│ │ │ │ │ │ )(他字322 卷第8 、9 頁)│
│ │ │ │ │ │ 各1 份。 │
│ │ │ │ │ │④漢鑫公司103 年2 月14日漢鑫│
│ │ │ │ │ │ 古坑田心溪字第10311 號函、│
│ │ │ │ │ │ 103 年4 月1 日漢鑫古坑田心│
│ │ │ │ │ │ 溪字第10316 號函各1 紙(他│
│ │ │ │ │ │ 字322 卷第10至11頁)。 │
│ │ │ │ │ │⑤田心村溪州部落排水溝(中、│
│ │ │ │ │ │ 後段)改善工程監造計畫書1 │
│ │ │ │ │ │ 份(他字322 卷第12至14頁反│
│ │ │ │ │ │ 面)。 │
│ │ │ │ │ │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技術服│
│ │ │ │ │ │ 務暨材料檢測中心鋼筋混凝土│
│ │ │ │ │ │ 用竹節鋼筋試驗報告1 份、承│
│ │ │ │ │ │ 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圓│
│ │ │ │ │ │ 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2 份│
│ │ │ │ │ │ (他字322 卷第15至17頁)。│
│ │ │ │ │ │⑦田心村溪州部落排水溝(中、│
│ │ │ │ │ │ 後段)改善工程公共工程監造│
│ │ │ │ │ │ 報表1 份(他字322 卷第18至│
│ │ │ │ │ │ 19頁反面)。 │
│ │ │ │ │ │⑧古坑鄉公所竣工確認單1 紙(│
│ │ │ │ │ │ 他字322 卷第20頁)、雲林縣│
│ │ │ │ │ │ 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
│ │ │ │ │ │ 驗紀錄、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工│
│ │ │ │ │ │ 程設計預算書、排水溝止水帶│
│ │ │ │ │ │ 伸縮縫詳圖及新舊構造物銜接│
│ │ │ │ │ │ 詳圖、排水溝配筋圖及排水溝│
│ │ │ │ │ │ 剖面圖各1 份(他字322 卷第│
│ │ │ │ │ │ 21至23頁反面)。 │
│ │ │ │ │ │⑨漢鑫公司105 年2 月25日漢鑫│
│ │ │ │ │ │ 字第1050225 號函1 份(他字│
│ │ │ │ │ │ 322 卷第24至25頁)。 │
│ │ │ │ │ │⑩古坑鄉公所103 年9 月12日工│
│ │ │ │ │ │ 務課簽呈、原始憑證影1 份(│
│ │ │ │ │ │ 他字219 卷第32頁及反面)。│
│ │ │ │ │ │⑪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支出傳票暨103 年9 月18│
│ │ │ │ │ │ 日匯款單影本1 紙(他字219 │
│ │ │ │ │ │ 卷第33頁)。 │
├──┼────────┼─────┼────┼─────┼──────────────┤
│ 三 │過寮部落上方、灣│103.11.17 │9695 │古坑鄉公所│①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5 年3 月│
│ │仔及草嶺至水濂洞│ │ │ │ 23日古鄉政字第1050005062號│
│ │農路災後復建工程│ │ │ │ 函1 份(他字428 卷第1 至2 │
│ │(委託設計監造)│ │ │ │ 頁反面)。 │
│ │ │ │ │ │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保留決標紀│
│ │ │ │ │ │ 錄、決標紀錄各1 紙(他字42│
│ │ │ │ │ │ 8 卷第4 至5 頁)。 │
│ │ │ │ │ │③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廠商投標標│
│ │ │ │ │ │ 單、契約書各1 紙(他字428 │
│ │ │ │ │ │ 卷第8 至9 頁)。 │
│ │ │ │ │ │④漢鑫公司102 年7 月14日漢鑫│
│ │ │ │ │ │ 古坑碼頭字第10207 號函、10│
│ │ │ │ │ │ 2 年8 月26日漢鑫古坑碼頭字│
│ │ │ │ │ │ 第10208 號函各1 紙(他字42│
│ │ │ │ │ │ 8 卷第10至11頁)。 │
│ │ │ │ │ │⑤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工程│
│ │ │ │ │ │ 預算書(第一次修正)暨所附│
│ │ │ │ │ │ 工程設計圖、工程預算書(第│
│ │ │ │ │ │ 三次修正)暨所附工程設計圖│
│ │ │ │ │ │ 各1 份(他字428 卷第12至16│
│ │ │ │ │ │ 頁)。 │
│ │ │ │ │ │⑥雲林縣古坑鄉103 年10月29日│
│ │ │ │ │ │ 工務課簽呈、古坑鄉公所原始│
│ │ │ │ │ │ 憑證影本1 份(他字219 卷第│
│ │ │ │ │ │ 30頁)、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
│ │ │ │ │ │ 3 年11月11日支出傳票暨103 │
│ │ │ │ │ │ 年11月17日匯款單影本1 紙(│
│ │ │ │ │ │ 他字219 卷第31頁)。 │
├──┼────────┼─────┼────┼─────┼──────────────┤
│ 四 │樟湖村車心崙農路│104.03.25 │87389 │古坑鄉公所│①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5 年3 月│
│ │崩塌災後復建工程│ │ │ │ 17日古鄉政字第1050004661號│
│ │(等四件)(委託│ │ │ │ 函1 份(他字403 卷第1 至2 │
│ │設計監) │ │ │ │ 頁反面)。 │
│ │ │ │ │ │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決標紀錄1 │
│ │ │ │ │ │ 紙(他字403 卷第4 頁)。 │
│ │ │ │ │ │③漢鑫公司寄件所用之信封1 紙│
│ │ │ │ │ │ 、委任書(受委任人:張淑茹│
│ │ │ │ │ │ )(他字403 卷第8 、9 頁)│
│ │ │ │ │ │ 。 │
│ │ │ │ │ │④漢鑫公司103 年1 月20日漢鑫│
│ │ │ │ │ │ 樟湖村字第10305 號函、103 │
│ │ │ │ │ │ 年2 月25日漢鑫樟湖村字第10│
│ │ │ │ │ │ 306 號函各1 紙(他字403卷 │
│ │ │ │ │ │ 第10頁及反面)。 │
│ │ │ │ │ │⑤樟湖村車心崙農路崩塌災後復│
│ │ │ │ │ │ 健工程(等四件)監造計畫書│
│ │ │ │ │ │ 送審核章表1 紙(他字403 卷│
│ │ │ │ │ │ 第11頁反面)。 │
│ │ │ │ │ │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技術服│
│ │ │ │ │ │ 務暨材料檢測中心鋼筋混凝土│
│ │ │ │ │ │ 用竹節鋼筋試驗報告、承信檢│
│ │ │ │ │ │ 驗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圓柱試│
│ │ │ │ │ │ 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各1 紙(│
│ │ │ │ │ │ 他字403 卷第12頁及反面)。│
│ │ │ │ │ │⑦樟湖村車心崙農路崩塌災後復│
│ │ │ │ │ │ 建工程(等四件)公共工程監│
│ │ │ │ │ │ 造報表1 份(他字403 卷第13│
│ │ │ │ │ │ 至14頁)。 │
│ │ │ │ │ │⑧古坑鄉公所竣工確認單1 紙(│
│ │ │ │ │ │ 他字403 卷第15頁)、工程預│
│ │ │ │ │ │ 算書(第一次修正)、工程預│
│ │ │ │ │ │ 算書總表(第一次修正)、雲│
│ │ │ │ │ │ 林縣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
│ │ │ │ │ │ 查檢驗紀錄統計總表、雲林縣│
│ │ │ │ │ │ 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
│ │ │ │ │ │ 驗紀錄、工程設計圖各1 份(│
│ │ │ │ │ │ 他字403 卷第17至19頁)。 │
│ │ │ │ │ │⑨古坑鄉公所104 年3 月18日工│
│ │ │ │ │ │ 務課簽呈、古坑鄉公所原始憑│
│ │ │ │ │ │ 證影本1 份(他字219 卷第40│
│ │ │ │ │ │ 頁)、104 年3 月20日支出傳│
│ │ │ │ │ │ 票暨104 年3 月25日匯款單影│
│ │ │ │ │ │ 本1 紙(他字219 卷第41頁)│
│ │ │ │ │ │ 。 │
├──┼────────┼─────┼────┼─────┼──────────────┤
│ 五 │下寮社區活動中心│103.10.01 │43596 │元長鄉公所│①雲林縣元長鄉公所105 年2月2│
│ │周邊護欄改善工程│ │ │ │ 2日元鄉政字第1050002148號 │
│ │(委託設計監) │ │ │ │ 函1 份(他字304 卷第1 至6 │
│ │ │ │ │ │ 頁)。 │
│ │ │ │ │ │②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決標紀錄(│
│ │ │ │ │ │ 他字304 卷第11頁)、102 年│
│ │ │ │ │ │ 9 月25日公告定期彙送之決標│
│ │ │ │ │ │ 資料(本院卷三第357 至360 │
│ │ │ │ │ │ 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 │ │ │ │ 投標廠商印模單、漢鑫公司寄│
│ │ │ │ │ │ 件所用之信封、切結書(他字│
│ │ │ │ │ │ 304 卷第12至14頁、第16頁)│
│ │ │ │ │ │ 各1 紙。 │
│ │ │ │ │ │③漢鑫公司102 年11月10日漢鑫│
│ │ │ │ │ │ 下寮字第10204 號函、下寮社│
│ │ │ │ │ │ 區活動中心周邊護欄改善工程│
│ │ │ │ │ │ 意見書、試驗報告、雲林縣政│
│ │ │ │ │ │ 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驗│
│ │ │ │ │ │ 紀錄、施工協調會(第二次)│
│ │ │ │ │ │ 、元長鄉公所竣工勘查紀錄各│
│ │ │ │ │ │ 1 份(他字304 卷第17至21頁│
│ │ │ │ │ │ 、第24至25頁)。 │
│ │ │ │ │ │④元長鄉公所支出憑證影本(他│
│ │ │ │ │ │ 字219 卷第47頁反面)、103 │
│ │ │ │ │ │ 年10月1 日支票存款明細影本│
│ │ │ │ │ │ (他字219 卷第48頁)各1 紙│
│ │ │ │ │ │ 。 │
├──┼────────┼─────┼────┼─────┼──────────────┤
│ 六 │後湖村舊虎尾溪堤│託收票 │36923 │元長鄉公所│①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開標、決標│
│ │岸災害復建工程(│ │ │ │ 紀錄、102 年11月22日公告定│
│ │委託設計監造) │ │ │ │ 期彙送之決標資料(本院卷三│
│ │ │ │ │ │ 第361 至366 頁)各1 份。 │
│ │ │ │ │ │②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投標廠商資│
│ │ │ │ │ │ 格審查表、投標廠商印模單、│
│ │ │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營業人銷售│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勞工保險局│
│ │ │ │ │ │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被告│
│ │ │ │ │ │ 漢鑫公司之臺中市工程技術顧│
│ │ │ │ │ │ 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
│ │ │ │ │ │ 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公司登│
│ │ │ │ │ │ 記資料查詢、被告李榮銀技師│
│ │ │ │ │ │ 職業執照、技師證書、臺灣省│
│ │ │ │ │ │ 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電子憑│
│ │ │ │ │ │ 證資料、標單、票據信用資料│
│ │ │ │ │ │ 查覆單、漢鑫公司寄件所用之│
│ │ │ │ │ │ 信封各1 份、切結書4 份(本│
│ │ │ │ │ │ 院卷三第367 至407 頁)。 │
│ │ │ │ │ │③103 年12月19日建設課簽呈影│
│ │ │ │ │ │ 本、元長鄉公所支出憑證影本│
│ │ │ │ │ │ 2 紙、104 年4 月27日支票存│
│ │ │ │ │ │ 款明細影本(他字219 卷第48│
│ │ │ │ │ │ 頁反面至49頁、第50頁及反面│
│ │ │ │ │ │ )各1 紙。 │
├──┼────────┼─────┼────┼─────┼──────────────┤
│ 七 │山內村暨後湖村舊│託收票 │58108 │元長鄉公所│①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開標、決標│
│ │虎尾溪堤岸災害復│ │ │ │ 紀錄、103 年2 月13日公告定│
│ │建工程(委託設計│ │ │ │ 期彙送之決標資料(本院卷三│
│ │監造) │ │ │ │ 第499 至412 頁)各1 份。 │
│ │ │ │ │ │②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投標廠商資│
│ │ │ │ │ │ 格審查表、投標廠商印模單、│
│ │ │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營業人銷售│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勞工保險局│
│ │ │ │ │ │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被告│
│ │ │ │ │ │ 漢鑫公司之臺中市工程技術顧│
│ │ │ │ │ │ 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
│ │ │ │ │ │ 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公司登│
│ │ │ │ │ │ 記資料查詢、被告李榮銀技師│
│ │ │ │ │ │ 職業執照、技師證書、臺灣省│
│ │ │ │ │ │ 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電子憑│
│ │ │ │ │ │ 證資料、標單、票據信用資料│
│ │ │ │ │ │ 查覆單、漢鑫公司寄件所用之│
│ │ │ │ │ │ 信封各1 份、切結書2 份(本│
│ │ │ │ │ │ 院卷三第413 至448 頁)。 │
│ │ │ │ │ │③103 年12月19日建設課簽呈影│
│ │ │ │ │ │ 本、元長鄉公所支出憑證影本│
│ │ │ │ │ │ 2 紙、104 年4 月27日支票存│
│ │ │ │ │ │ 款明細影本(他字219 卷第48│
│ │ │ │ │ │ 頁反面、第49頁反面至50頁反│
│ │ │ │ │ │ 面)各1 紙。 │
└──┴────────┴─────┴────┴─────┴──────────────┘
附表二:
┌──┬────────┬─────┬────┬─────┬──────────────┐
│編號│採購案名稱 │採購單位撥│發票金額│採購單位 │相關文件 │
│ │(委託設計/ 監造│款日期 │(新臺幣│ │ │
│ │) │ │/ 元) │ │ │
├──┼────────┼─────┼────┼─────┼──────────────┤
│ 一 │莿桐鄉大埔尾農地│102.12.02 │83475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工程預算書、計畫書│
│ │重劃區埔尾村等農│ │ │ │送審核章表、群福瀝青工業股份│
│ │路改善工程 │ │ │ │有限公司資料、支出憑證及簽呈│
│ │ │ │ │ │影本各1 紙(偵6402卷㈠第63頁│
│ │ │ │ │ │及反面;本院卷三第477 至481 │
│ │ │ │ │ │頁)。 │
├──┼────────┼─────┼────┼─────┼──────────────┤
│ 二 │元長鄉後湖農地重│103.01.06 │80487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工程預算書、計畫書│
│ │劃區南北十路等改│ │ │ │送審核章表、群福瀝青工業股份│
│ │善工程 │ │ │ │有限公司資料各1 份(偵6402卷│
│ │ │ │ │ │㈠第64頁及反面;本院卷三第48│
│ │ │ │ │ │9 至493 頁)。 │
├──┼────────┼─────┼────┼─────┼──────────────┤
│ 三 │莿桐鄉興貴村埔子│103.04.18 │62479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村等道路改善工程│ │ │ │及同意書、切結書、支出憑證影│
│ │ │ │ │ │本各1 紙(偵6402卷㈠第66頁;│
│ │ │ │ │ │本院卷四第168 、169 頁)。 │
├──┼────────┼─────┼────┼─────┼──────────────┤
│ 四 │元長鄉西庄農地重│103.05.13 │82630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工程預算書、計畫書│
│ │劃區下寮東西農路│ │ │ │送審核章表、公共工程重點項目│
│ │改善工程 │ │ │ │抽查檢驗紀錄統計總表、支出憑│
│ │ │ │ │ │證及簽呈影本各1 紙、群福瀝青│
│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抽查檢│
│ │ │ │ │ │驗紀錄、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
│ │ │ │ │ │技術服務暨材料檢測中心試驗報│
│ │ │ │ │ │告、工地密度試驗報告(偵6402│
│ │ │ │ │ │卷㈠第67頁及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 │ │449 至469 頁)。 │
├──┼────────┼─────┼────┼─────┼──────────────┤
│ 五 │斗南鎮西岐里六合│103.05.19 │71181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街路面改善工程 │(起訴書誤│ │ │及同意書、切結書、支出憑證影│
│ │ │載為103.05│ │ │本各1 紙(偵6402卷㈠第68頁;│
│ │ │.20) │ │ │本院卷四第170 、171 頁)。 │
├──┼────────┼─────┼────┼─────┼──────────────┤
│ 六 │元長鄉子茂重劃區│103.06.12 │54646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政工程預算書、計畫│
│ │東西46農路改善 │ │ │ │書送審核章表、楠峰實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資料、支出憑證及簽呈影│
│ │ │ │ │ │本1 紙(偵6402卷㈠第70頁及反│
│ │ │ │ │ │面;本院卷三第483 至487 頁)│
│ │ │ │ │ │。 │
├──┼────────┼─────┼────┼─────┼──────────────┤
│ 七 │土庫鎮大荖重劃區│103.09.17 │67386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工程預算書、監造計│
│ │東路四十二農水路│ │ │ │畫送審核章表、施工計畫書簽核│
│ │改善工程 │ │ │ │頁、品質計畫書送審核章表、支│
│ │ │ │ │ │出憑證及簽呈影本1 紙(偵6402│
│ │ │ │ │ │卷㈠第72頁及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 │ │503 至50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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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斗六市湖山里咬狗│103.10.02 │47289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部落邊溝改善工程│ │ │ │及同意書、切結書、被告漢鑫公│
│ │ │ │ │ │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 │ │ │ │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
│ │ │ │ │ │會會員證、被告李榮銀技師職業│
│ │ │ │ │ │執照、技師證書、臺灣省土木技│
│ │ │ │ │ │師公會會員證、被告漢鑫公司之│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
│ │ │ │ │ │司登記資料查詢、支出憑證影本│
│ │ │ │ │ │各1 紙(偵6402卷㈠第74頁、本│
│ │ │ │ │ │院卷四第172 至18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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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土庫鎮埤腳里扶朝│103.10.17 │25414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社區巷道改善工程│ │ │ │及同意書、切結書(本院卷四第│
│ │ │ │ │ │182 、18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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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斗南鎮將軍里、舊│103.10.21 │77838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 │社里等相關公共設│ │ │ │及同意書、切結書、支出憑證影│
│ │施改善工程 │ │ │ │本1 紙(偵6402卷㈠第75頁;本│
│ │ │ │ │ │院卷四第184 、18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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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元長鄉子茂農地重│104.01.13 │39143 │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工程預算書、計畫書│
│ 一 │劃區南北25路農路│ │ │ │送審核章表、瀝青混凝土送審審│
│ │改善工程 │ │ │ │查表、支出憑證及簽呈影本1 紙│
│ │ │ │ │ │(偵6402卷㈠第76頁及反面;本│
│ │ │ │ │ │院卷三第495 至5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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