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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梁智賢蘇珈漪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兪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5815、6087、63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兪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於107 年7 月24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已於上訴期間內就本案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107 年9 月7 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3日由被告收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