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群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群興,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07 年3 月9 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7 年4月30日裁定被告應於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7年5 月2 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