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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經查受刑人林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為施用毒品罪及竊盜罪,犯罪時間密集發生在民國106 年10月至107 年初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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