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7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東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72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69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之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二、查本案判決係經郵務人員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東森之住所地,並由上訴人之母親即同居人林春枝收受,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可資佐證。則上訴人就本案判決自107年10月24日起計算上訴期間10日,又上訴人之住處為雲林縣○○市○○里○○路00號,應扣除在途期間2 日,故上訴人依法至遲應於107 年11月5 日(為星期一)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係於107 年11月7 日始具狀聲明上訴,此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107 年11月7 日收文)附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7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