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經查受刑人林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為施用毒品罪及竊盜罪,犯罪時間密集發生在民國106 年10月至107 年初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