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偉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炳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炳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炳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6 月、6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0 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