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嘉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2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