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曉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30日108 年度訴字第855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4807號、第5733號、第6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曉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曉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以108 年訴字第855 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89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9 年11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