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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蕭于哲蕭孝如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岳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岳睿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觀執字第三號案件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岳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二度通緝,於第二次緝獲後經法官訊問,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二度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5 月11日起命羈押3 月。惟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1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自109 年6 月16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可證,是被告既已在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自無逃亡之虞,堪認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法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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