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岳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岳睿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觀執字第三號案件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岳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二度通緝,於第二次緝獲後經法官訊問,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二度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5 月11日起命羈押3 月。惟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1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自109 年6 月16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可證,是被告既已在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自無逃亡之虞,堪認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法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