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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紹銘黃麗竹簡鈺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9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鵬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鵬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規定。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賴鵬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8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1月8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該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請撤銷原判決,上訴具體理由容請被告當庭陳述等語,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上訴理由為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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