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炳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炳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炳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6 月、6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0 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