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嘉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2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