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沛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8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李沛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85號
被 告 李沛橙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沛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1 月22日12時5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 號「
寶雅生活館」西螺公正店,徒手竊取「旋轉眉筆BR631」1支
、「Za旋轉眉筆BR611 」6 支、「澳佳寶一大忙人專用B 群
30錠」1罐、「雪芙蘭膠原蛋白豐潤護唇膏一玫瑰嬌紅」1支
、「UD純萃左旋C 精華」3 罐、「AHC 瞬效保濕舫玻尿酸精
華液30Ⅲl 」1 罐、「UD杏仁酸18% 嫩白化妝水30ml」3 罐
、「渡邊維他命B 群」1 罐、「渡邊綜合B 群十鋅糖衣錠90
粒」l 罐、「肌研白潤美白化妝水( 170ml)」2 罐、「UD杏
仁酸18% 嫩白化妝水( 150 m1) 」2 罐及「薇佳微晶3D全能
洗顏霜lOOg」l支(共價值新台幣12168元)得手。嗣為「寶雅
生活館」西螺公正店人員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逮捕李
沛橙,並扣得上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䕒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沛橙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劉䕒
鎂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贓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同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規定,不併為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聲請,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淑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珮忻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