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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梁智賢蘇珈漪陳雅琪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文
選任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家文被訴妨害自由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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