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家文
- 選任辯護人
-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家文被訴妨害自由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