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蘇震清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10年2月9日、2月17日(送達證書誤載為1月17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親收,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10年2月26日提起上訴(由監所收受),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然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10年4月12日裁定命被告應於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10年4月19日送達由被告親收,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