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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瑞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瑞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瑞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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