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倪鴻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倪鴻賓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