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鄧育澤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111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育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鄧育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0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經合法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