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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詐欺(少連偵)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麗文

上訴人
鄧育澤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111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育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鄧育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0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經合法送達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少連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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