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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28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簡伶潔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健哲
指定辯護人
許視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01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健哲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健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2年10月12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案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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