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6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 原告
- 張可函
- 原告
- 塗宗源
- 原告
- 王莉綾
- 原告
- 張志宏
- 原告
- 吳城明
- 原告
- 葉泰伸
- 原告
- 莊華岳
- 原告
- 曾祐瑜
- 上一人之代理人
- 曾林阿月
- 原告
- 王柏雄
- 被告
- 戴俊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