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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55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達鴻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銘凱
指定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銘凱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偵查中以原羈押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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