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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23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昆璋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維
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他字第7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維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於聲請書指稱相關事證已查明,羈押原因消滅,被告已於112年1月18日先行釋放等情,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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