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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31號

聲請強制戒治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孟宇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1、25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民國112年9月15日雲所衛字第1124000696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結果為: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37分、臨床評估38分、社會穩定度5分,小計靜態因子57分、動態因子23分,總分80分,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法務部○○○○○○○○112年9月15日雲所衛字第1124000696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本院審酌前開評估係具專業知識、經驗之醫師,依臨床實務及客觀事證就具體個案所為之綜合判定,有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所據基礎事實及前提錯誤、方法謬誤、或評估人員濫權擅斷、評估程序明顯不當等情事,應足憑為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依據,茲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本件被告所為施用毒品之行為,經觀察、勒戒後,既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檢察官聲請將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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