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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95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恂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2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4時20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於112年10月7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號居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11日2時39分許,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鄉○○路00巷0號旁之空地,因見警旋即加速逃逸而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25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經徵其同意,於112年10月11日4時20分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按依據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一書第三版之記述:施用海洛因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80%經由尿液排出,其主要代謝物為嗎啡共軛物Morphine-3-glucuronide(M-3-G),5%至7%為嗎啡,但由於海洛因毒品中常含有6-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或其共軛物,故施用該毒品後一段時間內,於尿液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成分。又依美國NIDA monograph 167報告資料,濫用藥物一般尿液中檢出時間,如施用海洛因後尿液可檢出嗎啡(閾值300ng/mL)時間介於1-3天,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97年3月19日管檢字第0970002508號函、97年7月1日管檢字第0970006063號函分別述明。

三、被告於警詢、偵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不諱,未坦承於112年10月11日4時20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海洛因犯行,辯稱:我是112年10月7日中午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112年10月11日4時20分為警採尿送驗,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篩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為確認檢驗,檢出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可待因檢出1101ng/ml、嗎啡22640ng/ml,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尿液中檢出嗎啡及可待因之濃度已高於閾值甚多,本件既經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堪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㈡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被告少年時期之紀錄依法應予塗銷)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於法有據。又本件檢察官審酌被告前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戒癮治療,卻仍再度有施用毒品之犯行,認本件不適合再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實施毒品戒癮治療檢核表附卷可參,本院酌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2月(5罪)、5月確定,須入監服刑,認被告不適合機構外處遇。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本院經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亦未回復(本院卷第67至73頁)。據此,檢察官依職權裁量選擇向本院聲請將被告裁定送觀察、勒戒,其聲請並無裁量違法或重大明顯瑕疵之處。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9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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