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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57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育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育伸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育伸為役齡男子,經雲林縣政府編列為替代役第W252梯次之役男,並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核發113年度第W252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指定其應於113年1月15日上午8時15分,至雲林縣○○鎮○○路0號斗南火車站前集合,再前往臺中成功嶺受訓。該徵集令於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在雲林縣○○鎮○○里○○00○0號陳育伸住處,經陳育伸之父陳信通當場簽收而合法送達,嗣陳信通及陳育伸之前配偶劉姵辰分別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將該徵集令之事通知陳育伸知悉後,詎陳育伸竟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接受徵集。

㈡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育伸於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供述。

㈡雲林縣政府113年2月29日府民兵二字第1130016130號函、雲林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政府112年12月28日府民兵二字第1120594344號函及檢附之雲林縣113年第W252梯次替代役徵集令、113年1月2日催告應徵入營通知、替代役役男個案訪問紀錄各1份。

㈢劉姵辰與西螺鎮公所人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信通及劉姵辰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雲林縣政府113年2月6日府民兵二字第1132106728號函暨檢附資料各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等犯行,素行並非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已離婚,並育有一女,現由前妻扶養,其學歷為高職肄業,無財產但略有負債。其因另涉他案未結,已受通知而明知應遵期接受徵集,但疏於置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接受徵集,有礙替代役之徵集訓練,固有可責,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過錯,態度良好,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5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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