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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郭玉聲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國洽

蔡佩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7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三、論罪科刑㈢所載「被告廖千儀」應更正為「被告蔡佩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三、論罪科刑㈢所載「被告廖千儀」,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被告蔡佩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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