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國洽
蔡佩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7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三、論罪科刑㈢所載「被告廖千儀」應更正為「被告蔡佩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三、論罪科刑㈢所載「被告廖千儀」,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被告蔡佩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