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77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國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院依職權發現可能有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屬接續犯法律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而應有併予審酌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7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