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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7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麗文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院依職權發現可能有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屬接續犯法律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而應有併予審酌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7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7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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