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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紀文勝倪彰鴻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
e○○
原告
d○○
原告
c○○
右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束娥
原   告 宇○○
丙○○
寅○○
乙○○
甲○○
丑○○
未○○
戊○○
丁○○
癸○○
壬○○
子○○
辛○○
庚○○
D○○
G○○
C○○○
E○○
B○○
F○○
午○○
巳○○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盧金娥
原   告 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晃淇
原   告 戌○○
酉○○
b○○
a○○
Z○○
宙○○
兼法定代理人 天○○
原   告 Y○○
玄○○
黃○○○
I○○
M○○
K○○
J○○
L○○
N○○
T○○
V○○
U○
O○○
W○○
S○○
Q○○
P○○
R○○
H○○
亥○○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A○○
卯○○
申○○
辰○○
己○○
被   告 X○○

右列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與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倪彰鴻

法 官 侯廷昌

書 記 官 李清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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