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得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九 號、第二0三三號、第二三五五號、第二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連得營造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其 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處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丁○○為連得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得公司)之代理人,得知雲林縣口湖鄉 公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及十七日,辦理工程發包公告並上網公 告1、蔦松大排改善工程(第三期)。2、尖山大排改善工程(第三期)。3、 羊稠厝大排第六期改善工程。4、頂湖村中排渠道改善工程。5、頂湖村小排渠 道改善工程。6、頂湖村外埔大排支線排水溝渠道改善工程。7、雲142線0 K+000-0K+920及1K+630-2K+130拓寬改善工程。8、 雲147線0K+000-1K+560段改善工程等八件工程招標(以上工程 四月十三日公告,販售工程標函期間,自四月十四日至二十七日,四月二十八日 截止投遞標函收件,五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開標)。9、成龍村村落排水渠道 銜接工程及10、梧南村村落排水渠道工程等二件工程招標(以上工程四月十七 日公告,販售工程標函期間,自四月十七日至三十日,五月一日截止投遞標函收 件,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開標),(以下簡稱本案十件工程),上開工程設 計金額自新台幣(下同)八百八十六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不等,總工程設計金額 高達一億五千零六萬九千零六十元,認為若加以圍標將有利可圖,乃與茂翔營造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翔公司)負責人己○○及其他不詳名稱之多家廠商基於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日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前約 一星期許,在雲林縣口湖鄉口湖村口湖六號之三丁○○住處共同謀議,如何對本 案十件工程進行圍標之計劃,且議定圍標方式、圍標費用之分擔,及指定圍標工 程之承包廠商(其中茂翔公司獲分配承包蔦松大排改善工程第三期(以下簡稱蔦 松大排工程);連得公司獲分配承包雲142線0K+000-0K+920及 1K+630-2K+130拓寬改善工程(以下簡稱雲142線工程),其餘 工程分配承作廠商不詳),而圍標廠商各自按投標工程之底價金額的百分之五出 資圍標,蒐標之代價係原則上每一件空白標單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買回(向 口湖鄉公所購買一件一千元),如已投遞標單,願領回者,每件標單五萬元或不 等之價格給付買回,以使廠商不為投標,又於工程投標中安排陪標者,使廠商不 為價格之競爭。並由壬○○彙整領標及投標之廠商名單予己○○,或由己○○至 壬○○口湖鄉公所辦公室抄取,或由己○○等人在口湖鄉公所門口外,盤詢前來 購買標單之廠商姓名、電話。己○○於取得領、投標廠商之名單後,由丁○○找 來戌○○,及戌○○復將設址虎尾鎮、土庫鎮區域之廠商委請辰○○進行收購標 單之圍標工作。丁○○、己○○、戌○○、辰○○四人遂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使廠商不為競標之犯意聯絡,分頭以勸說廠商及給付上開 取回標單之對價,取得投標廠商之同意收購標單,除由己○○親自向金德營造有 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申○○蒐購標單(詳如附表一)外,並由己○○先後另交付三 百二十萬元圍標金予丁○○、戌○○及辰○○進行收購標單作業(其中二百五十 萬元及廠商名單,由己○○交給丁○○,再由丁○○轉交給戌○○,戌○○使用 其中二百三十五萬元,另十五萬元則再轉交給辰○○,嗣後辰○○金額不足再透 過戌○○向己○○分別取得三十萬元及四十萬元圍標金,總計己○○交付三百二 十萬元圍標金)。戌○○先後向新建和營造有限公司(酉○○)、弘昇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巳○○)、駿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午○○)、侯氏營造有 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寅○○)、振展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癸○○)、亥○○、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未○○)、清溪工程行(負責人戊○○)、 廣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王世雄)、吉泰工程行(負責人陳明寬)、 祐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榮三)、庚○○等廠商收購標單(詳如附表二)。 辰○○則先後向傳生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卯○○)、威堡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人子○○)、振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秋縛)、上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乙○○)、松揚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昊威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丑 ○○)等廠商收購標單(詳如附表三)。嗣因丁○○、己○○等人大張旗鼓之圍 標行為惹人側目,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先期蒐證後,再會同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開標日前往搜索扣押後,雲林縣口湖鄉 鄉長因工程有被圍標嫌疑,分別於八十九年五月一、二日對本案十件招標工程於 開標前宣佈廢標,始查悉上情,其等未圖得之不正利益達五千三百零六萬九千二 百四十二元。 二、案經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連得公司代理人即實際負責人丁○○對於曾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將 同案被告己○○所交予之二百五十萬元及二紙蒐購廠商標單名單,在雲林縣北港 鎮新街里活動中心轉交與戌○○進行圍標工程。又獲得雲142線工程承做,且 被告己○○幫其籌措一百一十萬元押標金(保證金)等事實坦白承認(見偵卷第 一九九九號第七頁至第十一頁,偵卷第二○三三號第五九頁至第六十頁,審理卷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訊問筆錄第十頁)。惟矢口否認共同參予圍標之情事,並辯稱 :「係己○○主動前來伊口湖鄉住所,提議圍標本案工程,己○○當時並未提起 有哪些廠商參予圍標,伊亦不便過問相關細節,關於二百五十萬元及二份蒐購廠 商標單名冊僅係受己○○請託轉交予戌○○,伊僅係受己○○分得雲142線工 程之承做,況因伊財務狀況不佳,請求己○○協助籌措一百一十萬元之押標金, 嗣己○○遲未幫其籌措,伊一生氣,連得公司並加投雲147線工程之競標」( 參見偵卷第二○三三號第五九頁至第六十頁及本院審理卷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訊問筆錄第二頁至第五頁)等語。 二、然查,被告丁○○對於參與同案被告己○○、戌○○及辰○○等圍標工程之中介 者,且依圍標之計劃配得本案十件工程中雲142線工程之承做,又獲得同案被 告己○○幫其籌措一百一十萬支票作為押標金等事實,為其肯認無誤,其行為已 屬違反政府採購法構成要件之一部,所辯不僅矛盾,且其如只盡轉交二百五十萬 元現金及二紙被蒐購廠商名冊予被告戌○○之力,卻享受圍標之暴利,寧有是理 ?顯與常情有違。此外,同案被告己○○對渠等(包括丁○○)於開標前約一星 期,在被告丁○○住所謀議對本案十件工程進行圍標等事宜供述綦詳(參見偵卷 第一九九九號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四頁、第一一0頁背面至第一一一頁、第一三 二頁至第一三四頁,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二八號第四頁背面至第八頁正面,審理 卷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第二頁至第六頁、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第 九頁),被告己○○與丁○○彼此間並無冤仇,當無誣攀搆陷之理。又核與被告 戌○○供稱被告丁○○轉交被告己○○所託之二百五十萬元及廠商名單二份,囑 其執行蒐購標單時間、地點等情節亦相符(參見偵卷第六四九號第八三頁至第八 七頁、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八頁,偵卷第一九九九號第三二頁至第三四頁,偵卷 第二0三三號第一0五頁背面至第一0六頁,審理卷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訊問筆錄 第八頁至第九頁、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並有雲林 縣口湖鄉公所雲一四二線第一次開標紀錄表、雲一四二線工程預算書、雲林縣口 湖鄉公所雲一四七線第一次開標紀錄表、雲一四七線工程預算書、連得公司申請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一紙、發票日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支票三紙(支票號碼T D-0000000、TD-0000000、EH-0000000,票面金 額各一百一十萬元)及向廠商收回標單名冊一張(參見調查局資料卷第十九頁, 偵卷第一九九九號第十二頁至二十二頁)附卷可參。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 均不足採信,其為連得公司代理人,因執行業務參予本案工程圍標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 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丁○○為被告連得公司代理人即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被告連得營造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科以第八十七 條第四項所定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連得公司之代理人即被告丁○○在本件圍標 工程參與之程度、負責工作之輕重、破壞社會民眾對於公共工程之信心及政府公 平、公開之採購制度、將獲得之利益程度及造成損害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第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 ,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 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為己○○蒐購標單之廠商) ┌──┬─────┬────┬────┬──────┬──────┬─── │編號│被蒐購標單│時 間│地 點│蒐購標函數目│支付報酬金額│蒐購標 │ │之廠商 │ │ │ │ │ ├──┼─────┼────┼────┼──────┼──────┼─── │一 │金德營造有│八十九年│甲○○住│四支已投遞標│八萬元 │申○○ │ │限公司 │四月二十│處(黃秋│單 │ │月二十 │ │(申○○)│八日晚上│滿大伯)│ │ │公所購 │ │ │二十二時│ │ │ │單,出 │ │ │許 │ │ │ │時,遇 │ │ │ │ │ │ │團中一 │ │ │ │ │ │ │上前詢 │ │ │ │ │ │ │話,黃 │ │ │ │ │ │ │話號碼 │ │ │ │ │ │ │日吳慕 │ │ │ │ │ │ │求黃秋 │ │ │ │ │ │ │然黃秋 │ │ │ │ │ │ │於四月 │ │ │ │ │ │ │三時許 │ │ │ │ │ │ │局完成 │ │ │ │ │ │ │郵寄。 │ │ │ │ │ │ │晚上二 │ │ │ │ │ │ │慕禹再 │ │ │ │ │ │ │要求黃 │ │ │ │ │ │ │遞之標 │ │ │ │ │ │ │萬元現 │ │ │ │ │ │ │四月二 │ │ │ │ │ │ │口湖鄉 │ │ │ │ │ │ │辦人李 │ │ │ │ ││ │結書, │ │ │ │ │ │ │已投遞 │ │ │ │ │ │ │ └──┴─────┴────┴────┴──────┴──────┴─── 附表二(為戌○○蒐購標單之廠商) ┌──┬─────┬────┬────┬──────┬──────┬─── │編號│被蒐購標單│時 間│地 點│蒐購標函數目│支付報酬金額│蒐購標 │ │之廠商 │ │ │ │ │ ├──┼─────┼────┼────┼──────┼──────┼─── │一 │新建和營造│八十九年│雲林縣北│三支空白標函│一萬五千元 │酉○○ │ │有限公司 │四月二十│港鎮民治│ │ │二十二 │ │(酉○○)│七日早上│路八號黃│ │ │至口湖 │ │ │及四月二│高雄住處│ │ │支空白 │ │ │十八日下│ │ │ │十七日 │ │ │午三、四│ │ │ │獲劉金 │ │ │時許 │ │ │ │不要投 │ │ │ │ │ │ │標,四 │ │ │ │ │ │ │午三、 │ │ │ │ │ │ │酉○○ │ │ │ │ │ │ │萬五千 │ │ │ │ │ │ │並未取 │ │ │ │ │ │ │標單。 │ │ │ │ │ │ │ │ │ │ │ │ │ │ ├──┼─────┼────┼────┼──────┼──────┼─── │二 │弘昇營造營│八十九年│雲林縣褒│三支空白標函│十萬元(包括│巳○○ │ │造廠股份有│四月二十│忠鄉三民│二支已投遞標│駿生營造有限│八十九 │ │限公司 │八日上午│路一九五│函 │公司已投遞之│至口湖 │ │負責人陳金│十時許 │巷五號陳│ │二之標單) │支空白 │ │鐘 │ │金鐘住處│ │ │鄉公所 │ │ │ │ │ │ │圍標集 │ │ │ │ │ │ │男子詢 │ │ │ │ │ │ │話,陳 │ │ │ │ │ │ │名及留 │ │ │ │ │ │ │二十七 │ │ │ │ │ │ │昇、駿 │ │ │ │ │ │ │司名義 │ │ │ │ │ │ │件工程 │ │ │ │ │ │ │十七日 │ │ │ │ │ │ │電話通 │ │ │ │ │ │ │住處拜 │ │ │ │ │ │ │八日上 │ │ │ │ │ │ │金樹至 │ │ │ │ │ │ │求陳金 │ │ │ │ │ │ │標單不 │ │ │ │ │ │ │並以十 │ │ │ │ │ │ │酬,四 │ │ │ │ │ │ │午四時 │ │ │ │ │ │ │口湖鄉 │ │ │ │ │ │ │切結書 │ │ │ │ │ │ │已投遞 │ │ │ │ │ │ │ ├──┼─────┼────┼────┼──────┼──────┼─── │三 │駿昇營造有│同右 │同右 │二支已投遞標│同右 │同右 │ │限公司 │ │ │單 │ │ │ │負責人陳俊│ │ │ │ │ │ │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侯氏營造有│八十九年│雲林縣北│十支空白標單│五萬元 │八十九 │ │限公司 │四月二十│港鎮新街│ │ │或二十 │ │負責人侯三│八日 │里活動中│ │ │楊文芳 │ │益 │ │心 │ │ │各購買 │ │ │ │ │ │ │,李建 │ │ │ │ │ │ │絡為由 │ │ │ │ │ │ │、姓名 │ │ │ │ │ │ │門口, │ │ │ │ │ │ │團中三 │ │ │ │ │ │ │要求留 │ │ │ │ │ │ │,兩人 │ │ │ │ │ │ │電話, │ │ │ │ │ │ │晚上劉 │ │ │ │ │ │ │益聯絡 │ │ │ │ │ │ │遞參予 │ │ │ │ │ │ │十八日 │ │ │ │ │ │ │,侯三 │ │ │ │ │ │ │北港鎮 │ │ │ │ │ │ │心與劉 │ │ │ │ │ │ │金樹交 │ │ │ │ │ │ │為報酬 │ │ │ │ │ │ │支空白 │ │ │ │ │ │ │ ├──┼─────┼────┼────┼──────┼──────┼─── │五 │亥○○ │八十九年│雲林縣口│十支空白標單│五萬元 │亥○○ │ │ │四月二十│湖鄉郵局│ │ │十九年 │ │ │九日上午│附近 │ │ │下午二 │ │ │八、九、│ │ │ │鄉公所 │ │ │十時許 │ │ │ │白標函 │ │ │ │ │ │ │留下電 │ │ │ │ │ │ │聯絡, │ │ │ │ │ │ │四月二 │ │ │ │ │ │ │、九時 │ │ │ │ │ │ │以電話 │ │ │ │ │ │ │宏不要 │ │ │ │ │ │ │,並約 │ │ │ │ │ │ │郵局見 │ │ │ │ │ │ │金樹即 │ │ │ │ │ │ │金為報 │ │ │ │ │ │ │支空白 │ │ │ │ │ │ │金樹以 │ │ │ │ │ │ │癸○○ │ │ │ │ │ │ │亦取走 │ │ │ │ │ │ │十支空 │ │ │ │ │ │ │ ├──┼─────┼────┼────┼──────┼──────┼─── │六 │振展營造有│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 │限公司 │ │ │ │ │ │ │(負責人李│ │ │ │ │ │ │祥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松銘營造股│八十九年│雲林縣警│二支空白標單│二萬元 │未○○ │ │份有限公司│四月二十│察局東勢│二支已投遞標│五萬元 │月二十 │ │(實際負責│七日某時│鄉分駐所│單 │ │二件空 │ │人未○○)│及四月二│外面及口│ │ │其朋友 │ │ │十八日下│湖鄉公所│ │ │標函。 │ │ │午某時 │門口停車│ │ │戌○○ │ │ │ │場 │ │ │,然後 │ │ │ │ │ │ │所交予 │ │ │ │ │ │ │四月二 │ │ │ │ │ │ │以其母 │ │ │ │ │ │ │姊陳美 │ │ │ │ │ │ │買匯票 │ │ │ │ │ │ │郵寄二 │ │ │ │ │ │ │標,嗣 │ │ │ │ │ │ │集團通 │ │ │ │ │ │ │,其便 │ │ │ │ │ │ │上午十 │ │ │ │ │ │ │,前往 │ │ │ │ │ │ │具切結 │ │ │ │ │ │ │回押標 │ │ │ │ │ │ │領回標 │ │ │ │ │ │ │大門, │ │ │ │ │ │ │禹即令 │ │ │ │ │ │ │交予五 │ │ │ │ │ │ │ ├──┼─────┼────┼────┼──────┼──────┼─── │八 │清溪工程行│八十九四│雲林縣水│十支空白標函│五萬元 │戊○○ │ │負責人吳明│月二十八│林鄉春埔│ │ │月二十 │ │融 │日上午及│村十六鄰│ │ │日左右 │ │ │四月三十│山寮三十│ │ │所購買 │ │ │日中午 │號戊○○│ │ │,李建 │ │ ││住處 │ │ │話及姓 │ │ │ │ │ │ │留下。 │ │ │ │ │ │ │八日上 │ │ │ │ │ │ │電話要 │ │ │ │ │ │ │投遞競 │ │ │ │ │ │ │日中午 │ │ │ │ │ │ │融住處 │ │ │ │ │ │ │金為報 │ │ │ │ │ │ │支空白 │ │ │ │ │ │ │ ├──┼─────┼────┼────┼──────┼──────┼─── │九 │庚○○ │八十九年│雲林縣北│十支空白標函│五萬元 │庚○○ │ │ │四月二十│港鎮樹腳│ │ │四月二 │ │ │八日晚上│里大同路│ │ │友李進 │ │ │十時許 │六七二號│ │ │票購買 │ │ │ │李進添住│ │ │。李文 │ │ │ │處 │ │ │進添若 │ │ │ │ │ │ │絡要求 │ │ │ │ │ │ │讓劉金 │ │ │ │ │ │ │二十八 │ │ │ │ │ │ │,劉金 │ │ │ │ │ │ │絡李進 │ │ │ │ │ │ │至李進 │ │ │ │ │ │ │支空白 │ │ │ │ │ │ │萬元現 │ │ │ │ │ │ │後李進 │ │ │ │ │ │ │交李文 │ │ │ │ │ │ │ ├──┼─────┼────┼────┼──────┼──────┼─── │十 │廣裕營造工│八十九年│雲林縣北│五支空白標函│六萬元 │王世雄 │ │程有限公司│四月二十│港鎮新街│二支已投遞標│ │月十八 │ │(實際負責│八日上午│里六鄰華│函 │ │俊男至 │ │人王世雄)│十時許 │勝路四六│ │ │買七支 │ │ │ │八巷三號│ │ │口湖鄉 │ │ │ │林金樹住│ │ │圍標集 │ │ │ │處 │ │ │男子前 │ │ │ │ │ │ │電話, │ │ │ │ │ │ │四月二 │ │ │ │ │ │ │時許, │ │ │ │ │ │ │話要王 │ │ │ │ │ │ │住處, │ │ │ │ │ │ │王世雄 │ │ │ │ │ │ │並領回 │ │ │ │ │ │ │王世雄 │ │ │ │ │ │ │時許, │ │ │ │ │ │ │所填具 │ │ │ │ │ │ │人李建 │ │ │ │ │ │ │之標函 │ │ │ │ │ │ │ ├──┼─────┼────┼────┼──────┼──────┼─── │十一│吉泰工程行│八十九年│雲林縣北│三支空白標單│一萬五千元 │八十九 │ │負責人陳明│四月二十│港鎮北辰│ │ │日陳明 │ │寬 │八日下午│路二十三│ │ │所購買 │ │ │四時許 │巷三十九│ │ │,四月 │ │ │ │號陳明寬│ │ │四時許 │ │ │ │住處 │ │ │明寬住 │ │ │ │ │ │ │遞競標 │ │ │ │ │ │ │千元為 │ │ │ │ │ │ │取走該 │ │ │ │ │ │ │,陳明 │ │ │ │ │ │ │。 │ │ │ │ │ │ │ ├──┼─────┼────┼────┼──────┼──────┼─── │十二│祐立營造有│八十九年│麥寮郵局│六支空白標單│三萬元 │八十九 │ │限公司 │四月二十│附近 │ │ │榮三至 │ │負責人林榮│七日晚上│ │ │ │買六支 │ │三 │八時許 │ │ │ │建國要 │ │ │ │ │ │ │電話, │ │ │ │ │ │ │。四月 │ │ │ │ │ │ │午五、 │ │ │ │ │ │ │樹即以 │ │ │ │ │ │ │聯絡, │ │ │ │ │ │ │競標並 │ │ │ │ │ │ │八時在 │ │ │ │ │ │ │見面, │ │ │ │ │ │ │交予三 │ │ │ │ │ │ │酬。 │ │ │ │ │ │ │ └──┴─────┴────┴────┴──────┴──────┴─── 附表三(為辰○○蒐購標單之廠商) ┌──┬─────┬────┬────┬──────┬──────┬─── │編號│被蒐購標單│時 間│地 點│蒐購標函數目│支付報酬金額│蒐購標 │ │之廠商 │ │ │ │ │ ├──┼─────┼────┼────┼──────┼──────┼─── │一 │傳生營造有│八十九年│雲林縣土│十四支空白標│三十五萬元(│傳生營 │ │限公司 │四月二十│庫鎮石廟│單 │包括蒐購威堡│威堡營 │ │負責人張文│七日下午│里復興路│三支已投遞標│營造有限公司│卯○○ │ │生 │某時及同│四十之十│單 │已投遞二支標│共同經 │ │ │年月二十│五號 │ │單及振峰營造│向雲林 │ │ │八日晚上│ │ │有限公司已投│購買二 │ │ │七時許 │ │ │遞一支標單部│,並應 │ │ │ │ │ │分) │下姓名 │ │ │ │ │ │ │貞又於 │ │ │ │ ││ │二十七 │ │ │ │ │ │ │縛前往 │ │ │ │ │ │ │遞六支 │ │ │ │ │ │ │支為威 │ │ │ │ │ │ │司所有 │ │ │ │ │ │ │縛所有 │ │ │ │ │ │ │當日晚 │ │ │ │ │ │ │中,請 │ │ │ │ │ │ │回已投 │ │ │ │ │ │ │另預計 │ │ │ │ │ │ │日要投 │ │ │ │ │ │ │不要投 │ │ │ │ │ │ │允,張 │ │ │ │ │ │ │文生五 │ │ │ │ │ │ │月二十 │ │ │ │ │ │ │貞與陳 │ │ │ │ │ │ │鄉公所 │ │ │ │ │ │ │即領回 │ │ │ │ │ │ │單,四 │ │ │ │ │ │ │上七時 │ │ │ │ │ │ │信封袋 │ │ │ │ │ │ │現金至 │ │ │ │ │ │ │予杜素 │ │ │ │ │ │ │話告知 │ │ │ │ │ │ │分與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威堡營造有│同右 │同右 │二支已投遞標│(同右) │同右 │ │限公司 │ │ │單 │ │ │ │負責人杜素│ │ │ │ │ │ │貞 │ │ │ │ │ │ │ │ │ │ │ │ ├──┼─────┼────┼────┼──────┼──────┼─── │三 │振峰營造有│同右 │同右 │一支已投遞標│未收到 │同右 │ │限公司 │ │ │單 │ │ │ │負責人陳秋│ │ │ │ │ │ │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上升營造有│八十九年│雲林縣虎│十支空白標單│五萬元 │八十九 │ │限公司 │四月二十│尾鎮埒內│ │ │乙○○ │ │負責人王境│七日下午│里二四二│ │ │鄉公所 │ │洋 │五、六時│號(王境│ │ │標函, │ │ │許 │洋弟弟王│ │ │四月二 │ │ │ │境棋家中│ │ │時許, │ │ │ │) │ │ │鎮埒內 │ │ │ │ │ │ │處請求 │ │ │ │ │ │ │遞競標 │ │ │ │ │ │ │,張啟 │ │ │ │ │ │ │現金, │ │ │ │ │ │ │空白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松揚營造有│八十九年│雲林縣虎│四支空白標單│三十萬元 │約於八 │ │限公司 │四月二十│尾鎮西屯│三支已投遞標│ │十四日 │ │負責人王豐│九日 │里八鄰大│單 │ │雲林縣 │ │彰 │ │屯二八四│ │ │包十項 │ │ │ │號丙○○│ │ │其嫂廖 │ │ │ │住處 │ │ │公所購 │ │ │ │ │ │ │單,並 │ │ │ │ │ │ │留下電 │ │ │ │ │ │ │月二十 │ │ │ │ │ │ │口湖鄉 │ │ │ │ │ │ │支標單 │ │ │ │ │ │ │日早上 │ │ │ │ │ │ │啟庭至 │ │ │ │ │ │ │求領回 │ │ │ │ │ │ │豐彰於 │ │ │ │ │ │ │鄉公所 │ │ │ │ │ │ │備之切 │ │ │ │ │ │ │遞三支 │ │ │ │ │ │ │上九時 │ │ │ │ │ │ │至王豐 │ │ │ │ │ │ │十萬元 │ │ │ │ │ │ │ ├──┼─────┼────┼────┼──────┼──────┼─── │六 │昊威營造有│八十九年│雲林縣土│二支已投遞標│十五萬元 │丑○○ │ │限公司 │四月二十│庫鎮南平│單 │ │月二十 │ │負責人林堂│八日晚上│里新生街│ │ │時許, │ │榮 │及四月二│九之五號│ │ │購買兩 │ │ │十九日晚│丑○○住│ │ │以其台 │ │ │上九時許│處門口路│ │ │銀行土 │ │ │ │上及土庫│ │ │例二張 │ │ │ │鎮馬光厝│ │ │金,分 │ │ │ │往土庫市│ │ │七日、 │ │ │ │區的路上│ │ │工郵寄 │ │ │ │ │ │ │啟庭於 │ │ │ │ │ │ │晚上, │ │ │ │ │ │ │丑○○ │ │ │ │ │ │ │面後, │ │ │ │ │ │ │門口路 │ │ │ │ │ │ │領回標 │ │ │ │ │ │ │九上午 │ │ │ │ │ │ │榮至口 │ │ │ │ │ │ │切結書 │ │ │ │ │ │ │國領回 │ │ │ │ │ │ │,四月 │ │ │ │ │ │ │九時許 │ │ │ │ │ │ │堂榮約 │ │ │ │ │ │ │厝往土 │ │ │ │ │ │ │面,張 │ │ │ │ │ │ │榮十五 │ │ │ │ │ │ │酬。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