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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紀文勝倪彰鴻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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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n○○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表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不服得於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倪彰鴻

法 官 侯廷昌

書 記 官 李清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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