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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紀文勝倪彰鴻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M○○
原告
N○○
原告
O○○
原告
I○○
原告
酉○○
原告
庚○○
原告
己○○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F○○
原告
戊○○
原告
E○○○
原告
J○○
原告
L○○
原告
玄○○
原告
黃○○
原告
A○○
原告
B○○
原告
寅○○
原告
巳○○
原告
子○○
原告
卯○○
原告
C○○
原告
丑○○
原告
未○○
原告
甲○○
原告
宇○○
原告
宙○
原告
辛○○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N○○
午○○
被   告 D○○

        G○○

        申○○

        亥○○

        癸○○

        天○○

        K○○

        辰○○

        壬○○

        H○○

        丁○○

        地○○

        丙○○

        戌○○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倪彰鴻

                       法   官 侯廷昌

                       書 記 官 李清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