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第3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炯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1年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僅記明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之旨;上訴之具體理由,則無記載。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經屆滿,於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定期命補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