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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第348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侯廷昌藍家偉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第3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1年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僅記明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之旨;上訴之具體理由,則無記載。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經屆滿,於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定期命補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第34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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