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傳拘未到,顯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