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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傳拘未到,顯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定 國

書記官 蘇 靜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