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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1歲
被告
乙○○ 男 31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46、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4 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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