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1歲
- 被告
- 乙○○ 男 31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丁○○律師
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46、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4 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