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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8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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