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國民
- 指定辯護人
- 李建忠律師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6 月10日延長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犯罪事證明確,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