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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康樹正侯廷昌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6 月10日延長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犯罪事證明確,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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