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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欣怡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5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得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4 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1月4 日止,在雲林縣二崙鄉大同村1 鄰17號住處,以注射針筒施打之方式,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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