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字第1283、1509、15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趙家光趙家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1283、1509、153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得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海洛因肆小包(毛重壹點陸公克)壹小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貳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鏟壹支、注射針筒伍支、分裝袋壹包、殘渣袋肆只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參捌公克)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肆小包(毛重壹點陸公克)壹小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貳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鏟壹支、注射針筒伍支、分裝袋壹包、殘渣袋肆只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及九十年九月七日,分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五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三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入監執行,甫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某時起,至同年八月五日上午六時許止,連續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國小開車至虎尾鎮途中、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一鄰十之四號住所及虎尾鎮下溪里下溪六十五號友人周永程住所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中點燃後吸食或將海洛因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皮下或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某時起,至同年八月四日晚上止,連續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國小開車至虎尾鎮途中及其前開住所等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㈠九十四年七月三日晚間十一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三塊厝十二號緝獲另案通緝犯阮慧雯時,甲○○為在場人,為警當場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毛重共一‧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三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分裝鏟一支、分裝袋一包、注射針筒二支等物,翌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㈡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五分許,甲○○在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下溪十二號前遭警盤查,當場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O‧七五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注射針筒一支等物。㈢九十四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員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下溪六十五號周永程住處執行搜索時,甲○○為在場人,為警當場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毛重O‧四公克)、殘渣袋四只及注射針筒二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任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法 官 趙家光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法 官 趙家光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字第1283、1509、153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