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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76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760 號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原名陳聯宗)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嗣經臺中高分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於88年2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繼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受感訓處分3 年,及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甫於90年5月1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其另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3 月25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南投地院於94年1月19日、同年6月13日,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入監執行中)。詎其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5月20日上午6時許止,連續在南投縣竹山鎮○○里○○路11之60號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甲○○因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發佈通緝,於94年5月20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路與青海路路口緝獲,並於同日下午4 時28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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