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8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