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3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記載,顯然與事實、理由欄所載不符,應分別更正為「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