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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定國王素珍李明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記載,顯然與事實、理由欄所載不符,應分別更正為「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又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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