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查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壹日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並認有羈押之必要,處分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理後,於95年01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772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2 年8 月,案件即將確定執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甲○○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0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