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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侯廷昌楊欣怡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查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壹日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並認有羈押之必要,處分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理後,於95年01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772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2 年8 月,案件即將確定執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甲○○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0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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