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警查獲時起,相關證物即經查扣,同案被告亦經多次訊問,案情明朗,且聲請人之母親因病住院,聲請人身為人子,需照料母親等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聲請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94年11月10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並再裁定自95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本院認為聲請人之羈押必要性並未消滅,亦無從確信其得以具保,而可擔保聲請人到案接受審判、執行,又其家中尚有父兄可以照料母病,其聲請意旨難認係屬停止羈押之適法理由。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