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 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