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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9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入所後發現已感染愛滋,且身體狀況日益不佳、煩惱懷孕的妻子是否亦感染愛滋病,為帶妻子檢查治療及當舖典當之處理,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5 月31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該案,本院已於95年10月30日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8日洽提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助火字第702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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