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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582 、800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欣怡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82 、800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3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玉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嗣於90年2 月9 日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後於同年7 月17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8 月17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94年間,甲○○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目前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5年2 月26日晚間8 、9 時許起,至同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止,連續在雲林縣元長鄉鹿北村永鹿39號住處或土庫鎮○○路友人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摻入香菸中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或摻水混合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皮下或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㈠95年3 月31日下午5 時50分許,甲○○在南投縣竹山鎮○○里○○路○段與公所路口遭警攔檢盤查,當場查獲甲○○持有供其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㈡95年5 月4 日18時20分許,甲○○在雲林縣崙背鄉○○路為警緝獲,同日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582 、800 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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